来源:防骗大数据 传销和网络诈骗是目前我国比较多的违法犯罪活动,一些人为了敛财,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正文共:1974 字 阅读时间: 5 分钟 题图:庭审现场 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20000元,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20000元,车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庞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90000元,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钱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2016年12月6日,车某、杨某伙同罗某(在逃)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广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某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后三人经商量以推广光伏发电为名,在广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里建立一个资金投资平台,由车某负责光伏发电的实体,杨某负责与云联惠进行对接和资源共享,罗某负责管理该公司资金投资平台的创建和运转。 该资金投资平台成立后,罗某找其弟弟罗某华负责宣传、推广该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罗某华直接发展了庞某等11人为下线;庞某直接发展了陈某等6人为下线,陈某直接发展了姚某等5人为下线;姚某直接发展了钱某等10人为下线;钱某发展了李某等人为直接下线,李某发展了叶某为直接下线,叶某展了张某为直接下线,张某发展了吴某等人为直接下线,吴某发展了陶某等人为直接下线,吴某还发展了直接和间接下线38人以上。 广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要求他人以每股1400元或2800元的额度加入平台获取会员资格,并以静态奖励和动态奖励为诱饵,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并从中提成非法获利。 罗某、庞某、陈某、钱某加入该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以推广光伏产业为名,通过讲课、现场推介、微信宣传等方式发展的直接或者间接下线累计超过三十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至案发时,罗某、庞某、陈某、钱某在该资金投资平台上吸收并转移了大量的传销资金,具体如下: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某、杨某、罗某、庞某、陈某、钱某以投资广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受刑罚处罚。(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公诉机关指控车某、杨某、罗某、庞某、陈某、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六人的涉案金额有误,应当以本院核准的金额为准。 车某、杨某作为广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是该公司资金投资平台的设立者,应对该平台设立后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罗某、庞某、陈某、钱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为250万元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二)、(三)项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内量刑。 鉴于案发后车某、杨某、罗某、庞某、陈某、钱某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和主动交给罚金的具体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对六人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所取得的赃款依法没收,对其用赃款购买的房产继续追缴、没收。 内容来源:防骗大数据(FPData)综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特此鸣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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