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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传进行时」李某等人非法拘禁受害人袁某获刑

2018-10-11 19:06| 发布者: daa| 查看: 2868| 评论: 0

摘要: 今年以来,廊坊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打击传销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专项行动的拳头作用,对传销活动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精准打击,持续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构建 ...

今年以来,廊坊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打击传销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专项行动的拳头作用,对传销活动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精准打击,持续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构建良好经济秩序,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美丽廊坊作出积极贡献。

日前,李某、田某、蒋某甲、蓝某某、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案在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蒋某甲、蓝某某、蒋某乙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汪某某(在逃)及被告人李某、田某、蒋某甲、蓝某某、蒋某乙等人均系同一传销组织成员。2017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以帮助被害人袁某某找工作为由,将其骗至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锦绣华庭小区的传销组织处。5月29日,汪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田某等人陪着袁某某外出,并于当日15时回到传销组织。汪某某劝说袁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并骗走其手机。5月30日上午,汪某某安排人为袁某某上课。袁某某意识到是传销后,要求离开。汪某某让被告人李某、田某、蒋某甲、蓝某某、蒋某乙等人采取共同看管或轮流看管的方式24小时监视其生活起居,防止其逃跑。2017年6月3日10时许,袁某某趁机从该室窗户爬出,坠楼受伤,报案后被民警解救。经广东省阳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李某、田某、蒋某甲、蓝某某、蒋某乙在汪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造成被拘禁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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