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淄博中级法院)对江华、崔政伟、王国新、高绪翠等1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二审宣判,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淄博市近年来人数最多、涉案资金最大的一起传销案件,涉及人数630984人,涉及资金12.68534532亿元。 2012年以来,江华在陕西省西安市先后设立西安恩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惠公司)、西安泰谦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谦堂公司),与崔政伟、王国新、高绪翠、刘怀彬、荣生、李振华、杨鹏飞、左峰、冯升烈等人以销售醋蛋归元液为名,建立、发展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1980元购买一箱醋蛋归元液以获得会员资格,并在传销组织中实施层奖、量奖等奖金制度,引诱会员不断发展他人作为下线并缴纳入门费,参加者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至2016年10月24日,该传销组织已发展下线会员630984名,层级高达223层,共收取会员资金1268534532.16元。 2015年8月份,崔政伟先后与高绪翠、尚延辉等人在滨州市邹平县韩店镇创设山东翊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翊弘公司),以销售醋蛋液为名,照搬恩惠公司的传销模式,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截止2016年8月26日,该传销组织已发展会员51631名,层级262层,共收取会员资金137501610.5元。 2016年10月24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江华、崔政伟、王国新、高绪翠等11人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据查,江华是恩惠公司、泰谦堂公司的创设者和实际控制人,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5518669亿元; 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12月份期间,崔政伟在恩惠公司担任总经理以及团队负责人,至案发,崔政伟发展会员17.4153万人,非法获利483.1367万元; 王国新担任恩惠公司、泰谦堂公司的培训部负责人,多次在全国范围内巡讲,向参与者讲解公司的运作模式和奖金制度,夸大宣传醋蛋归元液的配方和功效。至案发,王国新发展会员19.7871万人,非法获利178.9214万元。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7万元; 高绪翠担任恩惠公司的财务部负责人,负责收取会员报单费、会员奖金核算、奖金发放等工作。同时,还参与全国各地的巡讲,积极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下线;刘怀彬是河北省唐山市的团队负责人,积极宣传该传销组织的奖金制度并发展下线,多次在网络上为会员讲课。至案发,高绪翠共非法获利556082元及恩惠公司奖励的一部价值32.2万元的奥迪牌A6轿车; 2014年5月份,刘怀彬加入恩惠公司、泰谦堂公司以来,作为该传销组织在河北省唐山市的团队负责人,积极宣传该传销组织的奖金制度并发展下线,多次在网络上为会员讲课。至案发,刘怀彬发展下线2万余人,非法获利47.8296元; 2013年12月份,荣生、李振华夫妻二人加入恩惠公司后,作为该传销组织在山东省淄博市的团队负责人,积极宣传该传销组织的奖金制度和运作模式,在淄博市张店区、桓某县等地积极发展下线,至案发,荣生发展会员3781人,非法获利19.335万元;李振华发展会员20911人,非法获利136.9545万元。案发后,荣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4万元。 2014年12月份,杨鹏飞开始在恩惠公司担任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和维护该传销组织电脑网络会员系统及传销网络平台,在该传销组织的活动中承担管理职责。 2016年4月份起,左峰担任泰谦堂公司的行政部门负责人,参与策划、制定公司的营销方案,组织公司的宣传、会议活动,向来访的会员宣传公司奖金制度和运作模式,在该传销组织的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 2013年起,冯升烈加入恩惠公司后,作为该传销组织在山东省淄博市的团队负责人,积极宣传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至案发,冯升烈发展会员7850人,非法获利36.1164万元。案发后,冯升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自2016年1月份,尚延辉与崔政伟、高绪翠等人一起创设翊弘公司,作为该传销组织的团队负责人,积极发展下线,至2016年8月20日,尚延辉发展会员2018人,非法获利33.57万元。另外,尚延辉在泰谦堂公司发展会员290人,非法获利25737元。 庭审现场 2017年11月17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店区法院)公开审理该特大传销案,2018年4月18日,张店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江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判崔政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判处王国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判处高绪翠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判处李振华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判处刘怀彬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冯升烈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荣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尚延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杨鹏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左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现金及存款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江华、崔政伟、王国新、高绪翠、刘怀彬、荣生、李振华、冯升烈、尚延辉不服,提出上诉。 9月11日,淄博中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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