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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发展下线碰对分区发展下线碰对

2018-9-28 11:31| 发布者: swd| 查看: 2857| 评论: 0

摘要: 缴纳2400元成为会员并获得一套产品后,除了每天按公司销售业绩获得日分红,还有机会通过发展下线继续得奖赚钱。日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主犯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该传销组织 ...

缴纳2400元成为会员并获得一套产品后,除了每天按公司销售业绩获得日分红,还有机会通过发展下线继续得奖赚钱。日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主犯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该传销组织分两区发展下线碰对谋利把戏的内幕,也随之浮出水面。

发展下线吸金

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2013年7月12日,北京颐淙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房山区注册成立,该公司以推销生源康胶囊、纳豆冻干粉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2400元成为公司会员,并获得一套公司产品,按公司销售业绩的30%每天返还给会员一定数额的日分红,返还额达3000元时为止。

据介绍,该公司会员可以发展下线,下线会员分为左区和右区,在左右两区同时各发展一名下线会员叫碰对。每发展一对会员,可获得碰对奖金360元,其中一区的下线会员再发展下线,并且与另一区的下线会员发展的下线碰对成功,间接上线还可以获得碰对奖360元和领导奖36元。以此类推,每天最多可获得碰对奖2400元,领导奖最多可得3层。

一审获刑5年

被告人王某某与已作出判决的郭某、夏某某、亢某某作为北京颐淙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主要领导,制定了公司的上述经营模式,并在公司运行过程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对外宣传工作,通过向他人介绍公司经营模式、宣讲公司产品等,发展会员12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经朝阳市工商局认定,王某某等人的行为系传销行为。

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对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于今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王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

终审认定主犯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称其并非公司副总经理,只是一名店长,是从犯,且发展人数并非120人以上,还全面补偿了会员损失。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伙同郭某和夏某某等人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确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发展人数达120人以上层级3级以上,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刑罚处罚。郭某和夏某某等人均供述王某某是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宣传,并参与此种销售模式的制订,同时还在该公司组织的培训班讲课等。王某某应当对传销活动与郭某等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和采纳,认定一审判决结果事实清楚,依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缴纳2400元成为会员并获得一套产品后,除了每天按公司销售业绩获得日分红,还有机会通过发展下线继续得奖赚钱。日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主犯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该传销组织分两区发展下线碰对谋利把戏的内幕,也随之浮出水面。

发展下线吸金

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2013年7月12日,北京颐淙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房山区注册成立,该公司以推销生源康胶囊、纳豆冻干粉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2400元成为公司会员,并获得一套公司产品,按公司销售业绩的30%每天返还给会员一定数额的日分红,返还额达3000元时为止。

据介绍,该公司会员可以发展下线,下线会员分为左区和右区,在左右两区同时各发展一名下线会员叫碰对。每发展一对会员,可获得碰对奖金360元,其中一区的下线会员再发展下线,并且与另一区的下线会员发展的下线碰对成功,间接上线还可以获得碰对奖360元和领导奖36元。以此类推,每天最多可获得碰对奖2400元,领导奖最多可得3层。

一审获刑5年

被告人王某某与已作出判决的郭某、夏某某、亢某某作为北京颐淙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主要领导,制定了公司的上述经营模式,并在公司运行过程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对外宣传工作,通过向他人介绍公司经营模式、宣讲公司产品等,发展会员12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经朝阳市工商局认定,王某某等人的行为系传销行为。

朝阳市双塔区法院对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于今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王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

终审认定主犯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称其并非公司副总经理,只是一名店长,是从犯,且发展人数并非120人以上,还全面补偿了会员损失。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伙同郭某和夏某某等人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确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发展人数达120人以上层级3级以上,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刑罚处罚。郭某和夏某某等人均供述王某某是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宣传,并参与此种销售模式的制订,同时还在该公司组织的培训班讲课等。王某某应当对传销活动与郭某等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和采纳,认定一审判决结果事实清楚,依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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