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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拟货币投资须保持高度警惕

2018-9-26 10:47| 发布者: me1q3q| 查看: 5266| 评论: 0

摘要: 来源:检察日报近年来,从比特币开始,各种名目繁多的虚拟货币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转向了这种新型货币。然而,在强烈的造富效应和高科技包装的外衣下,虚拟货币逐渐成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 ...

来源:检察日报

近年来,从比特币开始,各种名目繁多的虚拟货币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转向了这种新型货币。然而,在强烈的造富效应和高科技包装的外衣下,虚拟货币逐渐成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

为此,我国对虚拟货币加强了风控管理。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载明: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然而,上述规定只是行政机关给予的指导性管理意见,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江宁区法院对因委托投资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从法理、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给我国金融带来的潜在风险出发,结合相关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以判决形式否定虚拟货币的合法性,意义重大。

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有业内人士指出,现在网络上以挖矿为名的虚拟货币泛滥成灾,据不完全统计已有3000多种,基本都是下载比特币源代码后,对数量、加密方式等稍加修改,可以说都是山寨比特币。此类虚拟货币号称不受各国央行管控,但每一笔投资有定向的投资对象(即卖矿机的机构,一般都在国外),只是很多投资者不知道而已。这种打着云矿机旗号的所谓虚拟货币基本上是圈钱的,其产生的虚拟货币没有长远投资价值,一旦卖矿机的机构破产,虚拟货币就将一文不值。此类货币的投资虽是个人自由,但国家对此类货币持否定态度,对此类投资须保持高度警惕,最好不要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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