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同城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南阳同城网 首页 曝光台 查看内容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2018-9-16 13:06| 发布者: j61hqh| 查看: 5032| 评论: 0

摘要: 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传销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 ...

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传销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活动。

二、任何单位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如有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传销者,对为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提供住宿等便利条件的出租户,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

四、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有传销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骨干分子必须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自觉抵制,主动劝阻和制止;发现传销违法犯罪分子的,要积极主动地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高碑店市公安局举报电话:2919110 2919005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2909199 123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4日

温馨提示:
1、在网站里发表的文章信息都来自网络,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2、网站的所有内容都不保证其准确性,有效性,时间性。阅读本站内容因误导等因素而造成的损失本站不承担连带责任。
3、当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披露信息时,网站均得免责。
4、若因线路及非本站所能控制范围的故障导致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网站不负任何责任。
5、通过任何手段和方法针对网站进行破坏,我们有权对其行为作出处理。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投稿/广告/合作邮箱511006333@qq.com|网站地图|南阳同城网 ( 黔ICP备16004385号-3 )

GMT+8, 2024-9-25 14:21 , Processed in 0.028398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