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传销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活动。 二、任何单位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如有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传销者,对为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提供住宿等便利条件的出租户,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 四、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有传销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骨干分子必须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自觉抵制,主动劝阻和制止;发现传销违法犯罪分子的,要积极主动地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高碑店市公安局举报电话:2919110 2919005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2909199 123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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