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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音江:如何看待滴滴承诺有无责任都3倍补偿

2018-8-26 10:38| 发布者: fd790| 查看: 3624| 评论: 0

受害女孩赵某照片

温州女孩搭网约车遭奸杀事件发生后,滴滴第一时间发布道歉声明,并公开承诺,无论法律上平台是否有责,以及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未来平台上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将参照法律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给予3倍的补偿。

表面上看,滴滴平台发出这样的承诺,是敢于承担责任,甚至是勇于承担责任的做法。我们知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一般就是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等费用。就算造成死亡的,也只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消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并造成死亡或者降严重损害的,也只能要求2倍损失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滴滴平台承诺的补偿标准,无论法律上平台是否有责,都远远超过了法律上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但这就能说明滴滴一家负责任的企业吗?相反,这种企业态度甚至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后果。人命关天,生命安全问题必须零容忍。不管是专车还是顺风车,安全保障永远都必须是第一位。出事之后再出来道歉或赔钱,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充其量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态度。平台不能因为乘客发生恶性安全事件的几率较低,就听之任之,更不能因为有出事就道歉赔钱的心态,而忽视平台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障。

滴滴顺风车每单业务抽成5%,挣的就是量大的钱。在承担责任时,滴滴公司不能以量大推卸责任,这不仅不合理,也不合法。滴滴既然靠海量订单盈利,就必须提供与海量订单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就必须承担与海量订单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钱可以提高管理能力,也可以提高服务水平,同样也能提高安全保障,但钱买不来生命。顺风车平台要做的,不能只是事后的赔钱道歉,而应该是事先如何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如何在日常提高乘客的安全保障上下功夫,切实保护乘客的生命降权。

当然,这样的投入可能会比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3倍,要多得多,但这是顺风车平台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人身权和财产权是自然人的最基本民事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要求。消费者这一基本要求的实现,需要经营者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具有足够的安全性。如果经营者漠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权,一再造成严重后果,其要承担的,可能也远不只是民事责任,还应该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互联网技术创新,确实是近年来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但我们应该有一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互联网技术创新绝不只是搭建一个平台,更不是搭好平台就不管不顾,听之任之,任凭平台的潜在风险持续存在和扩大。否则,这种平台所带来的远不只是海量的利益,还有海量的风险。

最后需要澄清的是,我们并不反对像顺风车这样的新型平台,我们甚至应该鼓励更多平台出现,但平台不能只顾享受利益,而不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责任,而是应该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在充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各种经营活动。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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