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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善心汇传销案

2018-7-17 18:26| 发布者: 0otz7c| 查看: 5392| 评论: 0

摘要: 7月16日上午,融安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善心汇传销活动案,被告人龙丽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经融安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被告人龙丽荣在广东诗 ...

7月16日上午,融安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善心汇传销活动案,被告人龙丽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融安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被告人龙丽荣在广东诗莞市长安镇通过互联网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截至2017年7月24日,其本人参与投资完成赠予20次,投资金额145000元;获得19次受助,收益191400元。

龙丽荣还积极宣传善心汇组织,鼓励、帮助其亲戚朋友龙丽云、龙育宽、梁婉新、李涛(金秀县公安局处理)、江转金、谢建秋等多人先后加入。经司法鉴定,龙丽荣发展龙丽云、李涛、江转金、谢建秋等人后,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九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级网络有八层,共计831个会员账号,已支出善种子83个,剩余善种子64个,已支出善心币648个,剩余善心币38个,已支出善金币10706个,剩余善金币65878个,管理钱包已支出63720元,管理钱包剩余10524元,被告人龙丽荣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6400元。

2017年8月2日,融安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诗莞警方的协助下,在东莞市霄边辖区将龙丽荣抓获归案。

融安法院认为,被告人龙丽荣参加善心汇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的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扰乱了市抄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丽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

关于被告龙丽荣非法获利数额的问题,由于该传销组织计酬和返利方式的多样化、复杂化,应以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善心汇会员网站信息和后台系统数据库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但其账号中的善种子、善心币、善金币、管理钱包均为虚拟币,币值不等同于现实流通货币币值,不应认定为其非法所得,故对其辩护意见,融安法院部分予以采纳。

被告人龙丽荣经人介绍加入善心汇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达831人之多,系积极参与者。归案后,被告人龙丽荣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龙丽荣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融安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龙丽荣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龙丽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罪所得46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随案移送iphone6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

(融安县人民法院 吴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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