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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重罚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的业主

2018-7-12 21:30| 发布者: y4i_r| 查看: 2369| 评论: 0

摘要: 央广网北海7月12日消息(通讯员 陈立群 吴开楠)记者12日从广西北海市工商局了解到,因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场所,一出租屋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   6月27日,北海市工商局海城工商分局和海城区打击传销专业队对北 ...
央广网北海7月12日消息(通讯员 陈立群 吴开楠)记者12日从广西北海市工商局了解到,因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场所,一出租屋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
  6月27日,北海市工商局海城工商分局和海城区打击传销专业队对北海大道第五街小区银座一出租屋检查时,发现传销人员钟某在该房内从事传销活动,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房产进行查封。
  经调查核实,该出租屋房东为李某,2018年3月起将该房出租给钟某,双方约定每月租金为1350元。居住期间,钟某将该出租屋主要用来从事“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带新人和学习行业知识,有时还利用这间房进行小组学习。而李某只顾收取租金,未履行相应的出租房屋管理义务。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规定〈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直字[2017]189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中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当事人李某的违法行为,海城工商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李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开出了50000元的罚款,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完毕。
  2018年5月中旬,海城工商分局还首次对两家餐馆进行了类似处罚。这两家场所墙上张贴有大量涉嫌鼓动群众参加传销组织的标语和图画,包厢也以“沟通厅”、“双赢厅”等传销组织术语命名。因涉嫌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这两家餐馆分别被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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