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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开展比较试验被告侵权 延庆法院召开专家论证会

2018-7-10 21:12| 发布者: 4bbgv| 查看: 3585| 评论: 0|来自: 中国消费者报

摘要:   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明晰消费者协会的职权、规范消费者协会的比较试验与监督行为,7月5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召开因消协开展比较试验而引发的侵权案件相关问题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论证了在经营者不 ...

  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明晰消费者协会的职权、规范消费者协会的比较试验与监督行为,7月5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召开“因消协开展比较试验而引发的侵权案件相关问题”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论证了在经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消协向社会公布比较试验结果,是否违法、是否侵害经营者的名誉权,并就如何对消协职能与活动范围进行合法性监督、消费者能否依据比较试验报告主张高额赔偿、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为此类案件的后续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了解,比较试验是消协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首项公益性职责的重要手段。北京延庆地处郊区,生态环境较好,蔬菜种植基地较多。近年来,因消费者协会开展比较试验而引发的蔬菜基地等经营者状告消协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时有发生。

  论证会上,延庆法院介绍了该院近年来受理的因消协开展比较试验而引发的侵权类案件的相关情况。与会专家认真听取了此类案件的案情后,针对案件定性及责任划分等问题展开讨论,并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张新宝认为,消协开展比较试验的法律依据充分,消协作为公益性组织在使社会监督权利时,要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在开展比较试验的过程中要注意样品的抽检范围、确定所取样品的生产企业、防止所取样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注意样品的留存等,确保抽样检测的过程公平公正。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认为,消协作为社会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比较试验的样品要有可比性,法院在审理特定案件时,应当结合样品的送检过程予以考虑、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应当适当完善比较试验所依据的国家标准,确保比较试验的开展程序具有科学性与技术性。

  与会专家结合比较试验的历史沿革、作用,分析了消协开展比较试验的必要性,认为要规范检验程序,保证程序的合理与公正,当所检样品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与生命安全、产品超过法定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时,应当将试验结果告知产品的生产企业,保障产品生产企业的回应权与异议权。消费者不能依检测结果要求高额赔偿,法院应站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引导消协理性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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