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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阳光工程?又是借工程名头行骗的传销组织,别被钱蒙蔽了眼睛

2018-6-25 11:29| 发布者: 56p7| 查看: 3488| 评论: 0

摘要: 说起传销,可谓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近年来,工商系统和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打击传销的力度,但传销并未从我们的生活中消失,它已经成为我们身边打不死的小强。近日,巴州区公安分局成功破获一起涉嫌组织传销案 ...

说起传销,可谓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近年来,工商系统和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打击传销的力度,但传销并未从我们的生活中消失,它已经成为我们身边打不死的小强。

近日,巴州区公安分局成功破获一起涉嫌组织传销案,抓获两名上网逃犯占某某(男,54岁,巴州区人)、李某某(男,48岁,巴州区人)。

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占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襄阳市环城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共介绍40余名巴中籍受害人加入到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占某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对于本案出现的1040阳光工程,估计很多小伙伴都是一脸懵,下面朽就给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1040阳光工程?

什么是1040阳光工程?

所谓1040阳光工程?传销头目谎称投资项目得到国家、政府暗中支持,诱骗当事人缴纳69800元,获得发展下线会员的权利,只要拉人入股,就能拿逐层返利,会员最终可获利1040万元。1040阳光工程因此得名。简单说,就是入伙时先交69800元,购买21份、每份3800元的份额,入伙次月,组织会退19000元,实际出资额即为50800元。然后你的任务就是发展3个下线,3个下线再分别发展3个下线,当发展到29人的时候,即可晋升为老总,开始每月拿工资,直到拿满1040万元,就从组织里出局,完成资本运作。其活动方式明显符合拉人头、交纳会员、发展下线牟惹法利益的特征,被确认为传销活动。

那什么又是传销活动呢?

传销是虚假的公司,虚构的产品,什么都是空的,就只是让你拉人头,从入会费或者加盟费中提取少量提成。或者控制人身自由,没收财物,让你无法与外界联系,天天学习那些传销培训教材,让你学会怎么骗人,然后列名单、电话或书信邀约、摊牌、跟进、直至以各种方式交齐入会费或者加盟费。

传销是建立在精神控制的基础上,即让你通过他们的传销培训洗脑后自发的去组织进行传销;另外一些会控制你的人身自由,没收所有物品,并且通过暴力使你认可这些谎言。

传销活动有哪些表现形式?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列举了传销行为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惹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惹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惹法利益的。

具体包括:

拉人头式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惹法利益的;

骗取入门费式传销

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形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惹法利益的;

团队计酬式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惹法利益。

另外,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传销信息的,以及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也是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查处。

传销有哪些危害?

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扰乱市抄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

传销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

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

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

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

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

相关法律规定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不得将房子租给传销人员

从法律条文上讲,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至50万元的罚款。有些房东也许一开始并不知道租客是传销者,但缺失监管,客观上对传销是一种助长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从立法精神上说,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不过根据具体情节处罚力度会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等程序来诉。

2009年2月28日,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罪

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既然传销危害这么大

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义无反顾地往火坑里面跳?

传销之所以久治不灭,是因为这个社会上总想不劳而获的人太多。

马克思曾在资本论里引用过这样一句话: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人性的贪婪才是传销屡禁不止的罪魁祸首!

即便他们知道有可能已经进入了传销组织,但高额的利润,让他们不顾风险,情愿赌上一把,甚至骗自己的亲朋好友做自己的下线。

为了钱,他们从被骗,到骗人;为了钱,他们不顾廉耻,六亲不认。

这才是传销最可怕的地方。

抵制传销,从控制自己的贪婪做起!

传销的形式日新月异,能新到什么形式,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的。但是不管形式怎么变,核心没有变,就是高回报或者高提成,能赚大钱。很多免不了都是发展下线拿提成和保证高收益无风险。

而且骗局大部分都是走不正规的资金途径,如果资金没有在银行做第三方存管,意味着流入个人口袋的更大,人就可以带着钱随时跑没影了。

这也是为什么庞氏骗局总是能骗到人,是因为人内心的贪婪在作祟,在正规的投资途径都不敢兜底的时间点,敢给你保证高收益的,要么是骗子,要么是傻子。

如果遇到以上的几个特点,你可能需要更注意了。

任何金融投资行为都是具有风险性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收益越大,风险越大,没风险高回报的投资?不存在的。

你看上别人的高回报时,别人盯上的可是你的本金,贪婪有时候会让你失去更多。

做任何事都要量力而为,倾其所有是最傻的行为,即便是正规的投资都不能盲目的赌上身家,何况是你都分不清是真是假的投资。

在无法分辨真假时,错过有时是最好的选择。

现在工作不好找,如果你碰到远超你期望的高收入的工作招聘,不妨先问问自己的能力值得上这个价吗?

如果对方什么都不问,就承诺给你一个远超期望的虚高收入,你觉得这样的公司靠谱吗?

特别是刚毕业或者工作几年的大学生,我特别要提醒一句:饭是一口一口吃的,路是一步一步走的,人生如此,工作更是如此。千万不要太自命不凡,社会的残酷你根本不懂。

最后,朽还是想说

传 销

离我们并不遥远

不要被生活的压力和过分热血

冲昏头脑

请理智对待!

在此,朽提醒,如果发现类似传销活动,请及时向发生地工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工商机关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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