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经济秩序 造成极大的社会骚乱 实在可恶至极! 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 法律必定予以严惩! 近期,广宁县人法院 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 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 回顾 2016年5月,胡某在善心汇网站注册成为会员。激活会员账号后至2017年4月期间,胡某一直进行赠与或受助等行为(善心汇操作模式名称)。 2017年4月,胡某向善心汇公司转账5万元,成为A轮功德主,开始以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或亲自宣传等方式,积极传播和推介善心汇 模式,并发展人员作为其下线。 2017年8月,胡某被抓获。当时其下级网络有14层,下线会员账户3141个,其中1982个账户已在善心汇进行投资。期间,胡某通过完成捐助后的返利以及收取下线的管理费等方式获利。 经查实 胡某的账户在整个善心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5层,其下级网络有14层,3141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25次赠与,累计173000元,25次受助,累计289600元。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指控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向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宁县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发展下级会员人数1982人,层级达14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 ◆ 归案后,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 被告人胡某提出其不属犯罪情节严重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发展下级会员人数达1982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对被告人胡某提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 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是初犯,没有前科,坦白交待,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良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图片|来源网络 内容|广宁法院 编辑|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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