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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IT男开发传销软件获刑4年

2018-5-5 18:44| 发布者: ggqk73| 查看: 4910| 评论: 0

摘要: 原标题:厦门一IT男开发传销软件获刑4年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福建一男子为他人公司开发、维护可供传销活动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引诱社会人员在该网络平台软件上参与传销活动,接收资金数额累计逾4844 ...
原标题:厦门一IT男开发传销软件获刑4年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福建一男子为他人公司开发、维护可供传销活动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引诱社会人员在该网络平台软件上参与传销活动,接收资金数额累计逾4844万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判决该男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将公安机关冻结的在案银行账户余额逾48万元予以没收。

2016年10月,郭某经与吴某(另案处理)预谋,由郭某经营的厦门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为吴某经营的厦门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开发、维护可供传销活动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2016年12月,双方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和服务合同书。而后,该信息技术公司为该文化传播公司开发网络平台软件,该软件构建22个层级的传销管理体系。同时,该信息技术公司提供其银行账户作为该文化传播公司运营该网络平台的资金流通账户。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郭某及吴某等人以投资为名,通过发展会员返利等方式,引诱社会人员在该网络平台软件上参与传销活动,接收资金数额累计逾4844万元。郭某利用该网络平台软件,以个人名义发展传销层级五级,传销人员39人。

法院认为,郭某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承办法官介绍,常见的传销活动系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以此发展下线、扩大层级,赚取提成。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借助网络平台实施传销活动的态势,本案便具有新兴网络传销活动的特征,即开发可供传销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并利用该平台发展传销人员,吸绒额传销资金。面对传销活动网络化发展态势,有关部门应努力提升网络技术,依托大数据优势,建立预警防控机制,加强线上打击传销活动的力度,并做好普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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