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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检察院起底善心汇传销本质!

2017-9-30 11:09| 发布者: 80nj2c| 查看: 3625| 评论: 0|来自: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摘要: 反直销联盟9月27日讯:2016年以来,一个顶着慈善光环的传销团体,悄悄地在网络上恣意发展,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吸引人员参与传销。日前,善心汇网络传销团体被全面查处。今年8月23日,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 ...

直销联盟9月27日讯:2016年以来,一个顶着慈善光环的传销团体,悄悄地在网络上恣意发展,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吸引人员参与传销。日前,“善心汇”网络传销团体被全面查处。今年8月23日,合肥市瑶海区检察院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合肥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尚某。

“善心汇”的收益甜头

大约在2016年11月,尚某被朋友拉进一个“善心汇”微信群,群里有人发一些“善心汇”的介绍材料,尚某看过材料后就被吸引了,捐款3000元,1到10天后,就能被赠予3900元,年化收益率畸高,这就是“善心汇”让人动心的地方。尚某觉得“善心汇”平台投资小,风险小,获利大,就扫了材料里的微信二维码进入“善心汇”的注册会员界面,但该平台注册后需要用“善种子”(价格300元/颗)激活才能使用。

尚某就要找他的推荐人购买了一颗善种子激活账号,激活后绑定了银行卡,还偷用其妻子陈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另一个账号。注册完成后,想要捐款,还得需要一种平台虚拟货币“善心币”(价格100元/枚),尚某又花100元找推荐人买了一“善心币”,然后在平台进入“排单”,第一次投了2000元,获利600元,之后每次排单都要花100元买“善心币”才能排单。初次试水的尚某胆子越来越大,后面就开始投3000元,每次获利900元,搞了10多次,就获得利息1万元左右。

“善心汇”的传销网络

尝试过几次,尝到甜头的尚某更觉得这是一个可以推广的项目。今年3月底,尚某专程到海南三亚考察“善心汇”公司,与尚某一起去考察的人很多。在海南,他们见到了“善心汇”的老板张天明,经过一番洗脑,尚某信心倍增,觉得可以在“善心汇”平台做得更大。他还给自己定下一个目标,就是做成B轮服务中心。回到合肥后,他就租了办公室,注册了合肥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制作了宣传横幅、宣传板、小名片,在苹果地图、百度地图、高德地图上标注了公司的位置,大力推广“善心汇”。

“善心汇”平台通过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相结合的方式织就传销网络。静态收益模式就是尚某最初经营的模式。参与者如想在网站注册,需经会员推荐,并向推荐人购买一颗“善种子”激活账号,账户激活后可进入静态模式“排单布施”。会员可以自主选择需要资助的社区(特困社区、贫困社区、械社区、富人社区、德善社区)进行“布施”,同时购买1至5枚“善心币”排队(即“排单”)打款,待网站匹配成功受助人后,会将受助人的银行账户告知该会员,等会员往指定账户打款成功后,即完成了布施阶段,并成为受资助人,后可以等待其他人向其“布施”。

动态收益模式是指依靠发展下线获得收益。会员每发展第一代下线一名,可以拿到该下线投资金额6%作为奖励收益,其中一半收益转为“善金币”,用于“善心汇”平台上商城购物,一半进入管理钱包,可提现到出局钱包,超过500元就可以提现,但需有两次的排单后才能与静态奖金一起提取,提取金额也有限制,不能大于最后一次排单金额的一半;收取第三代下线投资金额的4%作为奖励收益(同样只能提现2%);收取第五代下线投资金额的2%作为奖励收益,实现独有的“跳级、分润奖励机制”。同时,平台设置了6个会员等级,注册即为普通会员,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C轮服务中心、A轮功德主、另有A轮服务中心、A个高级会员等级。

披着慈善的外衣骗财

从2016年5月份到2017年5月份,尚某在短短一年的时间里,通过微信推广、口口相传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线,将其手中控制的两个账号分别升级到C轮服务中心和B轮服务中心,发展下线17级1万余人,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善心汇”平台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旗号,吸引人们投入资金,表面上满足了人们投身慈善的心理,实际上只是披着慈善的外衣骗取钱财。(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善心汇”平台的静态收益模式中,会员选择区域排队捐助,平台系统在会员之间自动匹配转账关系,转账成功后成为受捐者,10天左右便可获取30%的收益(不同区域利率不同),但平台没有任何经营行为,并不创造任何社会价值,旧成员直接从新成员的投资中获利,只要资金投入速度低于转出速度,平台就会崩溃,新成员就会血本无归。为提高资金投入速度,“善心汇”精心设计了动态收益模式,通过发展下线,从一代、三代、五代下线投资额中按比例收取提成,由系统分配新成员向其支付管理奖金,并需要结合静态投资才能提现奖励。虽然其采用的“跳级、分润奖励机制”与传统传销奖励模式有些许不同,但本质上均是上线人员从下线人员交纳的费用中获得返利。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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