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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聚龙电子涉嫌传销被查 参与者聚众扰乱单位正常工作被行

2017-7-15 13:38| 发布者: s26x| 查看: 4960| 评论: 0|来自: 南郑公安

摘要: 反直销联盟7月15日讯:7月10日,南郑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案,25名违法行为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7月10日8时许,98名参与汉中市聚龙电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传销人员采 ...

直销联盟7月15日讯:7月10日,南郑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案,25名违法行为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7月10日8时许,98名参与汉中市聚龙电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传销人员采取打横幅、喊口号等方式封堵南郑县人民政府大门。我局指挥中心通过监控发现后,立即抽调100余名民警现场处置。经查:汉中市聚龙电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传销行为已于4月12日被我县联合执法工作组立案侦查。7月10日8时许,汉台、略阳、宁强、勉县、南郑县(区)参与传销人员共98人以退还会费为由,采取打横幅、喊口号等方式封堵南郑县人民政府大门。

在现场,我局民警反复进行法制宣讲、劝导聚集群众通过正常途径合理合法反映问题,然劝导无效。针对现场情况,副县长、公安局长何宝鹏一线指挥,果断调整处置策略,依法将封堵大门的25名首要分子传唤审查,对其余参与人员现场进行法制教育并逐人进行训诫。

截止7月11日4时许,我局依法对参与封堵大门的25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其余参与的73人全部予以警告训诫。目前,传销案件调查取证和群众稳控化解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南南普法:扰乱单位秩序——本行为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对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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