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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拟重拳整治广告牌!招牌上不得写联系方式、地址等

2017-2-23 12:52| 发布者: aoh| 查看: 3034| 评论: 0|来自: 猛犸新闻

摘要:   继2014年拆除掉竖立在河南人民会堂上十年之久的违法广告牌后,郑州市有望再掀起一场户外广告牌的集中整治行动。2月22日,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拟规范广告牌设 ...

  继2014年拆除掉竖立在河南人民会堂上十年之久的违法广告牌后,郑州市有望再掀起一场户外广告牌的集中整治行动。2月22日,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拟规范广告牌设置。在该条例中,对广告牌的设置都有哪些具体要求呢?

  招牌设置不得书写联系方式、地址等

 ≥悉,在该条例中明确,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而招牌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邻招牌和谐统一,单位迁移或者歇业时应当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同时,记者留意到,条例还特别提出招牌设置,仅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书写联系方式、地址以及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等;不得附着张贴、悬挂、安装小布幔、小灯箱、镂空字、小牌匾以及游走字幕显示屏等设施;不得妨碍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风、消防以及结构安全。

 ≥了解,该条例还拟规定,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相协调。并且,条例中明确了,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需要设置招牌的,应当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设置。

  不得利用城市桥梁、隧道等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在该条例中还提出,不得利用城市桥梁、隧道、立交桥、建筑物屋顶、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等设置广告牌和招牌,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更不能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使用。

  同时,条例明确,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同时,不能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并且,不得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更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此外,不能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悉,该条例还拟规定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禁设广告牌。

  LED广告牌残缺若不及时修复 拟最高罚1000元

 ≥悉,在条例中,还对光电性广告设置提出了特别规定,明确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不得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严控区内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35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屋顶外围的上沿,并且开闭时间应当符合本市夜景照明有关规定。

  同时,条例拟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破损、倾斜的,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光电类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断亮、残损的,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若违反该规定,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更新。逾期不修复、更新的,将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二年。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闲置期间应当设置公益性广告。并且,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满应当在七日内予以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有效期满二日内予以拆除。

  禁止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

  此前,大家经常会见到一些商家雇佣一些学生等排着长队举着广告牌沿街宣传,而今后,这样的宣传形式也或将被禁止了。据悉,该条例中明确“禁止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

  同时,条例还明确,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外部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和商业性软体条(布)幅。

  若违反该规定,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责令改正,并对广告主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并且,条例拟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违者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最高罚款二十万元

 ≥悉,条例还拟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且,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设置人名称需变更的,应依法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违反该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户外广告许可证件。

  ■关注

  条例对户外广告和招牌是咋界定的

 ≥悉,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共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以及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指示牌、标识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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