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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强烈举报吉林省德惠市卓和城乡建局局长张宝良徇私枉法

2017-1-20 16:46| 发布者: kep2m| 查看: 6260| 评论: 0

摘要: 举报材料  尊敬的领导: ≠报人:吉林省德惠市原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 』举报人:吉林省德惠市卓和城乡建局局长:张宝良。 ≠报事项  请求领导依法实施纪律监督监察程序规定,依法严查被举报人滥用 ...
举报材料

  尊敬的领导:
 ≠报人:吉林省德惠市原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
 』举报人:吉林省德惠市卓和城乡建局局长:张宝良。
 ≠报事项
  请求领导依法实施纪律监督监察程序规定,依法严查被举报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采取伪造假帐欺骗举报人,非法包庇袒护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张贵丰的事实行为。请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对德惠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清产核资、依法公开;依法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报人(以下简称我们)是德惠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被举报人于2014年,以企业改制的名义,对德惠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改制。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四款规定,被举报人应依法对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但是,被举报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及义务进行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的情况下,三次拿假帐欺骗我们职工,并利用假帐包庇公司经理张贵丰,掩盖张贵丰涉嫌贪污补助款的事实。
 』举报人所作所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依法予以法律责任的追究。
  为了维护我们弱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特此请求领导依法本着有法必依、有错必纠,严明法纪,惩前毖后的执政宗旨,依法予以严查督办为盼!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一建公司进行清产核资。
  此致
 〈礼
 ≠报人:吉林省德惠市第一建
  筑工程公司职工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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