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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越战老兵的艰难诉讼(转载)

2017-1-18 00:46| 发布者: kl5gh4| 查看: 6112| 评论: 0

摘要: 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案  河南法院历时八年未果  尊敬的各位网民:  我叫张春保,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卫生局家属院。自幼读书,1972年应征入伍,1979年2月参加对越自卫还击作战并荣立战功。19 ...
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案
  河南法院历时八年未果
  尊敬的各位网民:
  我叫张春保,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卫生局家属院。自幼读书,1972年应征入伍,1979年2月参加对越自卫还击作战并荣立战功。1985年转业地方工作,现已退休。
  今天,我怀着沉痛的心情,向网民控诉,我与张春堂等人的一个客车营运证件转用共营合同纠纷案件,自2009年2月起诉至今,历时8年,起诉时诉求有:1.被告张春堂等人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返还给我固始至南京客运线路营运证件。2.按合同约定支付线路使用费19800元。经河南省三级人民法院历时8年的审理,我先后接到5份判决书,4份裁定书,均互相推诿,不敢担当。此案,今年三月我上诉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历时8个月的审理,于2016年11月3日第三次发回固始县法院重审。这8年来,我往返固始、信阳、郑州、南京上百次,仅此就损失几十万元,遭个别法官的冷眼,被告的无理谩骂,家人埋怨,使我欲哭无泪,报有轻生之念头。没想到天平倾斜到如此地步。
 案的事实:
  根据河南省委(92)17号文件精神,我于1993年9月个人出资分别到河南省、江苏省交通部门申办经营固始至南京客运班线,经批准后,政府向我颁发了相关证件,车辆先后在固始县客运股份公司和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固始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固始分公司,系民营股份制合作企业)挂靠经营,并明确该线路经营权归我拥有,有固始县运管处、万里固始分公司和固始县客运股份有限公司证明。2006年1月1日,我经万里固始分公司同意,将该线路营运证件暂转被告张春堂等人合作经营,双方签订了合同,该公司经理亲笔修改合同后,万里固始分公司作为见证单位加盖公章。合同约定1、转用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被告每月向我支付客运班线使用费600元。2、合同期满后,在双方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被告优先续签合同。3、被告不按时交付费用,我和万里固始分公司有权扣押线路营运证件。4、被告卖车或终止营运时应将线路的各种营运证件交还给我,不准转卖营运证件。合同签订后,我将该客运班线路线牌、营运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南京汉中门进站证交给被告。被告张春堂等人营运后只交第一年费用,以后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我支付线路使用费19800元,也不还返营运证件给我。并于2009年6月15日,将我依法取得的线路经营权的各种证件,以每月800元擅自转让他人,为此发生纠纷,我诉请固始县法院依法处理,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返还证件并支付使用费19800元。
 ∷年的诉讼过程
  1、一、二审胜诉
  固始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线路使用权转用合作经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约定义务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转用费及返还客运班线营运证件。作出(2009)固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被告张春堂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固始至南京豫S46988客车营运证、路线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南京汉中门进站证交还给原告张春保,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线路使用权转用费19800元。该判决送达后张春堂不服提起上诉,经信阳市法院审理后,于2010年7月10日作出(2010)信中法民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生效的判决,未经再审,收回判决
  该判决我于2010年8月收到。并于2010年9月11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这个已生效的判决书,信阳市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以张春堂等人撤回上诉为理由,通知收回判决,我听命法院的召唤,将这份已生效并进入执行又未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判决书交给了信阳市法院,我仅留复印件1份,并有固始县法院证明。2010年9月28日信阳市法院作出(2010)信中法民终字第148号民事裁定,准许张春堂等人撤诉。已经生效的判决文书并向当事人宣判后,依法不准收回,否则,是严重违法行为。法官为什么要这样做?
  3、被告借用抗诉、恶意诉讼
 』告张春堂等人恶意诉讼,当上诉未达到无理要求时,在二审判决书送达生效后,采叁从原判撤回上诉的补救措施,然后又申请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信阳市法院居然按照当事人事先设计好的方案予以配合,视法律为儿戏。2010年12月20日信阳市检察院以(2010)63号民事抗诉书,向信阳市法院提起抗诉。2011年2月24日,信阳市法院以(2011)信民抗字第19号民事裁定指令固始县法院再审。
  4、再审判非所诉
  固始县法院再审后,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固民再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一、维持(2009)固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中线路经营使用权转用费部分的判决,即张春堂等人向张春保支付拖欠的线路使用权转用管理费19800元;二、撤销张春保要求返还证件部分;三、驳回张春保收回豫S46988大客车营运证件的诉讼请求;四、确认固始至南京线路经营权的所有权属万里固始分公司。
  5、信阳市法院依法改判,本案事实清楚公正、合法
  固始法院判非所诉,本末倒置。对此,我提起上诉,经信阳市法院审理认为,我与张春堂等人诉争的是固始至南京客运班线营运证件转用合作经营合同纠纷。张春保起诉请求有:1、要求被告张春堂等人立即支付拖欠的转用费19800元;2、收回豫S46988客车营运证件。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9)固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了张春保的请求,被告张春堂等人不服信阳市法院判决上诉,在终审判决下达后,自愿撤回上诉,服从判决,说明该判决是正确的。其理由:1、固始到南京客运班线是张春保个人出资申办的,车辆先后挂靠在固始县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和经营万里固始分公司,万里固始分公司是为客运班线经营者提供服务,收取管理费,不是客运班线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是张春保;2、张春保将自己享有的固始至南京客运班线营运证件有偿转交张春堂等人使用两年,月收转用费600元,属对我合法权利的处分,双方签定的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张春堂等人在协议到期后,本应依约将该线路经营的相关证件返还给张春保,付清拖欠费,而张春堂等人不讲诚信,严重违约,在未与张春保续签协议的情况下,拒不交还我依法享有的固始至南京客运班线所有证件,并于2009年6月15日将属我拥有的客运班线营运证件以每月800元转让他人,从中渔利,严重侵犯了张春保的合法权益;3、再审判决确认固始至南京线路经营权的所有权属万里固始分公司,超出本案的诉讼请求,客运班线经营权的归属问题,依法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职权,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且张春堂等人亦未提起反诉,属判非所诉。4、关于检察机关提出适用法律和遗漏当事人的问题,张春保出资申办的客运班线,享有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是张春保与张春堂等人,该协议又经万里固始分公司经理亲笔修改并加盖公章同意的。张春保依据协议索要转用费和营运证件,并未涉及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谁申办、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张春保要求返还证件并支付转用费的上诉理由成立。信阳市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固民再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中由张春堂等人在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张春保支付拖欠转用费19800元的部分判决;三、张春堂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固始至南京由张春保享有的固始至南京的客车营运证,路线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南京汉中门进站证交还给张春保。张春堂等人所诉争的车辆已于2012年10月到期报废后,2013年3月人民法院将该车诉争的营运证和道路客运班线许可证明执行给我。
  6、被告再次借用公权抗诉
  宣判后,张春堂等人与万里固始分公司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之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两院审理近两年,于2014年12月14日,以(2013)豫法民提字第00239号民事裁定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和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固民初再字第02号、(2009)固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发回固始县法院重审。本案又回到原点。
  7、固始县法院重审判决:解除合同、合同有效,只付转用费,不返还证件,自相矛盾,有悖于法律。
  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固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春堂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转让费19800元给张春保;二、驳回原告张春保要求被告张春堂等人返还相关营运证件的诉讼请求。既然协议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为何只判决支付拖欠的费用,不返还证件,这又是哪个法律规定的,当我询问一审有关人员时,他们答复说给你留个理由上诉解决。
  8、信阳市法院反复无常
  我收到173号判决书的第三天就提起了上诉,该案由信阳市法院民三庭承办,于2016年4月15日开庭,8个多月审理,仍未结果。由于法院个别人干预和案外人活动,多次调解对方毫无诚意,我提出的合理要求被法官拒之不理,而对方提出的无理要求则落地有声。从今年7月开始承办法官提出:让对方给我适当补偿,如我不同意补偿就败诉,失去调解机会。误导威胁我。之后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汇报,让狮院拍板,经过近几个月的沟通,他们终于得到狮院的答复。但是,承办法官断章取义,歪曲理解河南狮院的指导意见,信阳市法院要求我变更诉讼请求,是为了将本案发回固始县法院重审找理由。我考虑法院工作难度大,我就同意被告张春堂等人要么返还证件,要么按照市场价给予补偿。正当我静候佳音时,承办法官一反常态,篡改狮院指导意见,责令我5日内即10月31日前,将法院已执行给我的营运证件,交给承办法官转被告使用,一审二审判决文书被狮院撤销,并说,你(我)持有的营运证件是非法的。就是叫我先交证件后判决、后调解。我提出这营运证本是我个人出资向政府申请取得的,因转用合同纠纷,我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人民法院执行给我的,在没有新的生效判决文书依法不能执行回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进行再审。因案件没有终结,未让我返还营运证件。该客运班线营运证件是行政许可机关向我颁发的,如果终止营运,我依法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不能交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且我于2016年7月已向政府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许可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如果被告张春堂等人确因营运需要我出资申办的营运证件,必须双方自愿协商给我适当的经济补助,客运班线经营权及相关证件,是人民政府实行许可制,既便法院有权判决经济补偿或协商解决,我分文未得到,为什么责令我先交出营运证件给被告违约者使用。因此,法官不能误导或用威胁的手段让我交出证件,更不能暗示被告到信阳市法院无理闹访。我不知道审判法官是判案还是执行,提出这种无理要求,网友们想一想。此案已发回固始县法院重审,2016年11月3日,信阳市法院给固始县法院发函,要求固始县法院和行政许可机关对诉争车辆的相关营运证件依法予以行政许可审查。越权审案,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许可权,干预基层法院办案。更有甚者,市法院发回固始县法院重审提纲,依法是法院内部文字材料,案件尚未公开审理,被对方复印,并拿到县运管处无理要求县运管处给其补办营运证件?给案件造成了新的矛盾,是哪个法官违背审判纪律?法院应该查一查。
  综上,我向法院起诉的是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就是民间借东西要归还的简单道理,没有涉及任何其他人的利益,这连学前班小孩都能明白的道理,河南三级法院,众多本科、博士学历的法官,历时8年推来推去,其中原由不言而喻……
  网民朋友,请为我呼吁,主持正义,谢谢!
  张 春 保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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