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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冤案

2017-1-18 00:28| 发布者: 2vgha| 查看: 3878| 评论: 0

摘要: 张喜胜冤案陈述  尊敬的领导:  现将我蒙受的冤情向您作如下陈述,希望领导伸张正义。  我叫张喜胜,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河南省辉县市张村乡山前村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00年7月在辉县市张村乡政 ...
张喜胜冤案陈述

  尊敬的领导:
  现将我蒙受的冤情向您作如下陈述,希望领导伸张正义。
  我叫张喜胜,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河南省辉县市张村乡山前村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00年7月在辉县市张村乡政府参加工作,2010年6月调任辉县市洪洲乡党委委员,2013年元月任洪洲乡党委委员、副乡长至今。
  冤案的由来。
  2014年4月,新乡市南太行旅游公司(后简称南太行)要建客服中心,拟征用洪洲乡西土楼村部分土地,辉县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工作。由辉县市国土局牵头,辉县市发改委、辉县市国土局征地所、洪洲国土所、新乡市南太行有限公司组成征收工作组。
  在处理王海保生态园(实际资产占有人是原西土楼村党支部书记姚树新)赔偿过程中,辉县市国土局和南太行多次召开协调会,并委托新乡市恒业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辉县市国土局经过对王海保生态园的调查、合法性认定和评估,由局长、副局长层层把关,于2014年7月作出赔偿决定,经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将南太行旅游公司征地补偿款21167536元通过土地专用账户拨到洪洲乡。随之一起下发的有赔偿明细、评估报告和市财政局的拨款通知的红头文件。南太行旅游公司让洪洲乡党委书记王胜利将王海保生态园地面附着物赔偿款6894944.75元,由乡财政直接支付给王海保,其它款项拨到西土楼村账户。
  2015年7月7日,辉县市检察院突然以我明知王海保建筑是违章建筑而未告知清点工作组,还在收款凭证上签字为由对我进行传唤,并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我立案侦查,仅两天后,就匆忙移交公诉科。于8月18日将我起诉到辉县市法院。法庭上公诉人理屈词穷,只是一遍遍重复自己的起诉意见,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硬生生地用权力来强奸法律。法庭明知我是无罪的,仍然于11月18日对我作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有罪判决。
  我感到无比的冤枉,但是由于父母因此事卧病在床,需要照顾,我选择了忍气吞声,没有上诉。
  但是,检察院仍揪住不放,又提起了抗诉,硬要将莫须有的罪名扣到我头上,这是我万万不能接受的。2015年12月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庭审时公诉人同样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面对非常明显的案情,新乡市中级法院明知是无罪案,但不敢作出无罪判决,拖了7个多月后,又将皮球踢回辉县,于2016年7月7日发回重审。辉县法院又拖了3个多月,到10月13日才开庭(而且这3个多月辉县法院从来没有联系过我一次,也不告知我案已发回、谁办理此案)。这次庭审与上次一样,公诉人依然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而且提供的证据全都是证明我无罪的,却依然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判3年以上。法律对于他们简直是闹着玩的。然而,法官们却给我下了所谓的审前调查,这分明是在作有罪推定。
 〓、冤情陈述
  (一)我认为我在王海保违法占地建筑赔偿一案中根本不应负刑事责任。对我的指控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
  1、公诉机关将起诉的犯罪主体就弄错了。
  所谓王海保违章建筑获得赔偿,究竟是谁的行为导致的?其实法律已经作了明确的职责划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工作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并且规定了征收的一系列程序。职责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的,而我不具备这样的法定职责。
  同时组织上也没有赋予我这样的职责。事实上,在南太行旅游公司客服中心建设征地中,辉县市委、市政府确定辉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和地面附着物,并由土地局牵头,发改委和南太行公司配合,组织专项工作组具体实施征收。
  洪洲乡政府的职责是配合工作组做好辖区内干部群众沟通联系和维稳工作。以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我仅在附着物清点阶段配合这些工作,没有参与征收的职权和责任。
  王海保建筑的清点、调查、认定、评估、决定赔偿,每一个环节都是作为征收部门的国土局实施的,我没有参与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也没有人叫我参与。
  王海保建筑获得赔偿正是由于工作组的姚宇飞、魏光志等人贪受贿赂,在认定过程中循私舞弊,加上作为征收部门的土地局参与审核的征地所所长、主管副局长、局长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把关造成的。(市纪委对姚树新的处分文件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法律规定的多么明确,直接指出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公诉机关对这么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无端指控我这样一个无辜公民,从责任主体上就搞错了。
  2、我不存在明知这个主观故意,也没有告知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发证、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利用状况的动态监测以及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上述法律规定土地局对王海保建筑违法情况应该明知,而不是我明知。
  再说事实:
  (1)在整个事件中,我始终是个被告知的对象,王海保建筑是否合法,都是土地局告知我的。因为法律赋予他们认定是否合法的职权,而我不具备这样的法定职权,我没有义务告知他们。告知不是我的职责。
  (2)告知我王海保建筑违法的是国土局,而国土局又正是本次南太行项目征收工作的征收部门,他们比我更熟悉情况,也更熟悉征收程序。你总不能让一个不知情者去告知一个知情者。
  (3)我与土地所多次向王书记汇报过王海保建筑(当时我只知道是姚建设仓库)的情况,王书记都明确表态其能完善手续,土地所也没说不能。2014年7月,国土局还就王海保生态园建筑违法情况函告我乡,要求配合纠正王海保违法行为,我向王书记汇报后,王书记说,这都是他土地部门的事,不要管他。我就对刘鹏飞说,王书记不让我管,你抓紧向你们局里汇报吧。直到最后,市里把王海保的赔偿款都拨下了,国土局也没有依照土地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将该建筑拆除或者没收。这时候到底手续完善了没有,只有土地局知道,也没有人告知我。而这个公函恰恰说明国土局所有领导都应该明知王海保生态园建筑的情况。
 ≡于公诉人说我征地期间向王书记汇报过王海保建筑违法的事。我没有参与征地,也不知道征地工作从什么时间开始,到什么时间结束,我向王书记汇报时是不是征地期间我根本不知道,而且每次都是国土局告知我,然后我向王书记汇报的。
  (4)王海保生态园面积很大,听说有300多亩,我只是听说有一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具体是哪一部分,我也不知道,也没人告知我。其中的地面附着物也很多,具体有哪些,包不包括这个建筑,我也不知道。王书记叫我签字的那张票上显示的是地面附着物赔偿款(根本不是公诉机关说的建筑物赔偿款),是否包含这个建筑物,我也不知道,也没人告知我,怎能说我明知呢?
  (5)对附着物的征收有一系列法定程序,前述法律已经规定的很明确了,专项工作组及征收部门应当依法依程序去调查、认定、处理、赔偿,而不是像公诉机关说的那样依靠别人告知。难道司法机关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不是靠法律、靠证据,而是靠别人告知的吗?
  (6)对于没有手续的房屋,并不是都不能获得赔偿。那些该赔偿,哪些不该赔偿是由征收部门根据其违法情况认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也就是说王海保建筑是否应该赔偿,应以国土局最后认定的结果为准。我没有参与认定,根本不可能知道其不合法。
  3、客体方面: 在南太行征地过程中,我始终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乡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作为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作为党员服从组织决定,我没有任何过错和不正当行为。王海保建筑获赔偿不是我造成的,到底是哪个环节造成的,建议司法机关去立案侦查。
  4、客观方面:我的签字行为没有超越我的职权,是完全合法的。
  王海保建筑物经过工作组的调查、认定、评估等一系列程序后,拿出赔偿方案,由作为征收部门的土地局的征地所所长宋世安、主管副局长周勇、局长张敏等层层审核签字把关后,由局长张敏签字申请市政府拨款。市政府顾崇豪市长签字审批,财政局王炳岳局长签字审批后,从市财政土地专用账户将赔偿款拨到洪洲乡财政,并下发了财政局的红头文件,附有赔偿明细、具体的赔偿对象和评估报告。这是通过合法程序来到我乡的资金,对洪洲乡来说就是合法的专项资金。洪洲乡按照财政局文件要求及时给市政府指定的赔偿对象拨付到位,是走一个完全正当的合法的财经手续。乡党委王胜利书记审批签字后,让我和另一名同志补签个字,见证资金去向,没有超越我的职权范围,是完全正当的合法的履职行为。(这钱既不是我去市里要来的,也不是我决定给他的。该不该给不是我的职责,是市政府及征收部门的职责,他们负责审核,我没有审核的职责。我只是个见证人,有什么过错?)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构成犯罪需要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我的行为没有构成其中任何一个要件,根本构不成犯罪。
  5、我的签字行为与王海保领取赔偿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按照财政纪律规定,党委书记一支笔。王胜利书记签字审批后,王海保就可以领取赔偿款。由于南太行项目的专项性和特殊性,王书记签字后又让我和另一名同志补签一下,见证资金去向,证明这笔资金不是被王书记贪污、截留或挪用了,而是一分不少的赔给了市政府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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