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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宿迁,黑法官,百姓应该怎么办

2017-1-16 03:36| 发布者: szj| 查看: 3439| 评论: 0

摘要: 检举泗洪县法院执行庭刘波、禹怀渎职  张志刚、石志涛、赵兵等人起诉郭颖、曹利平借贷纠纷一案,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4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并交付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 ...
检举泗洪县法院执行庭刘波、禹怀渎职
  张志刚、石志涛、赵兵等人起诉郭颖、曹利平借贷纠纷一案,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4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并交付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在执行的3年过程中,法官刘波、禹怀一直坚称郭颖、曹利平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可实际情况是这样吗?
  1、2014年11月9日8时许,郭颖的豪华坐驾讴歌轿车(车牌号:苏NNR621)停在归仁派出所,我拨打泗洪县法院执行法官刘波电话,告知这一情况,其称周未不上班,次日8时,再次拨打刘波电话,其方才带人赶至到归仁派出所执法,可到了中午11时,刘波法官空手走了,留下一句郭颖镇长不交钥匙,车没法开走,我们也没办法。其后,郭颖便将他的讴歌轿车转移,之后我们当事人多次请求对郭颖采取措施,刘波均称没有办法,之后又称联系不上郭颖。一年后,我们将此事告到县纪委,郭颖才将讴歌轿车交付执行庭,可笑的是执行庭3个多月后才对该车进行拍卖,并从拍卖款中扣了1万多元的停车费。这笔钱执行法官至今未告知我们的法律依据,也未向我们出示相关票据!
  2、2016年3月1日,我们告知刘波单位给郭颖的工资卡上打了一万多元的工资,可刘波以没时间为由,几天后郭颖将工资卡上的12278元钱取走后,刘波才将该账号查封,导致我们几个受害人该部分损失至今无法追回。
  3、2016年 6月18日,迫于法律的压力,泗洪县法院执行庭方将郭颖在泗洪县城颖都家园小区无人居住的房屋进行拍卖,像是公正执法的开始,可拍卖结束四个月过去了,泗洪县法院执行庭法官禹怀却以郭颖联系不上无法执行其房屋为由,将拍卖款扣留至今未交付受害人。现在竟然说,郭颖配合搬迁,表态给其安置费5万余元。
  受害人检举以下问题,请给予核查、答复:
  1、 老赖郭颖镇长的讴歌轿车法院查封了为什么不于暂扣,如果是普通百姓会这样吗?现在:(1)刘波的不作为,至该车被老赖转移使用一年 ,因车辆折旧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怎么承担?是不是应该由法院赔付给受害人;(2)私自转移法院查封的财产,是不是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如果是,请问郭颖受到什么惩罚。
  2、车辆为什么在暂扣3个月后才进行拍卖?是为了多收停车费吗?难道收取的停车费泗洪县法院法官有分成?收1万多元的停车费是否有依据,是什么依据?收取我们受害人的钱难道没一个告知程序?
  3、受害人提供的老赖账号,执行法官刘波为什么不及时查封,这是巧合吗?因其没及时查封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是不是应该由法院先行赔付给受害人,老赖是不是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4、房屋拍卖结束4个月了,为什么还没执行到位,是执行法官收了好处?还是想拿受害人的钱多收点利息?现在又说老赖配合搬迁,给予其5万多元的安置费,受害人有几点疑问:(1)老赖的房屋是不是长期没人居住,如是,说明其另有住处,有必要安置吗?如不是,执行庭为什么一两年内都找不到老赖,也不对其执行司法拘留。(2)4个月才搬迁,这叫配合搬迁,不解。
  5、对于渎职的法官刘波、禹怀是不是也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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