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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实名举报确山县一高校长舒国顺违法受贿索贿

2017-1-9 21:33| 发布者: kep2m| 查看: 2690| 评论: 0|来自: 中国商务新闻网

摘要: 不敢轻易得罪学校校长舒国顺,对他的要求逆来顺受,只要他安排的事我总是出钱出力去办,为的是合同能继续履行而不被解除,同时还希望能根据合同的规定合同到期之后能够顺延。舒国顺正是抓住我这样的心理,在我承包经 ...
不敢轻易得罪学校校长舒国顺,对他的要求逆来顺受,只要他安排的事我总是出钱出力去办,为的是合同能继续履行而不被解除,同时还希望能根据合同的规定合同到期之后能够顺延。舒国顺正是抓住我这样的心理,在我承包经营食堂的两年多里,一再对我索贿,总计索贿受贿52 5万元。
  驻马店市民实名举报确山县一高校长
 
  驻马店市纪委监察局、确山县纪委监察局:驻马店市检察院反贪局、确山县检察院反贪局:
 
  我叫杨勇,身份证号码为41282119770619101x,是郑州好生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确山县第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确山一高)食堂承包经营的负责人,关于确山县第一高级中学校
 
  驻马店市纪委监察局、确山县纪委监察局:
 
  驻马店市检察院反贪局、确山县检察院反贪局:
 
  我叫杨勇,身份证号码为41282119770619101x,是郑州好生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确山县第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确山一高)食堂承包经营的负责人,关于确山县第一高级中学校长舒国顺违法受贿索贿、暗箱操作招投标、利用黑社会力量殴打我公司工作人员等事宜,我作为公司食堂承包经营的负责人,亲历上述事件,现把具体情况反映如下,请求对校长舒国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一、舒国顺违法索贿受贿情况。
 
  1.食堂承包情况。
 
  2012年我承包了确山一高2号大伙,当时共计6个大伙,我经营的2号大伙的营业额是其他5家大伙的总合。正是有这样的业绩,我赢得了当时校长舒国顺的赞赏。2014年7月份,6个大伙的承包经营合同全部到期。根据上级要求,学校食堂必须公司化经营,严禁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学校食堂。
 
  校长舒国顺在利益驱使下(舒国顺要求中标之后,他本人要占部分股份,有证据证人),校长舒国顺就给了我郑州好生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码,之前我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认识。在得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码之后,我与该公司多次联系不成功,后期学校校长亲自出面进行谈判,谈判结果是郑州好生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以其公司名义投标确山一高食堂。
 
  谈成后,2014年我以该公司名义参加了“确山一高食堂承包经营”的招标活动,成功中标,并于2014年8月6日我公司与确山一高签订食堂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限为:2014年8月3日-2016年7月15日。合同签订后,我作为公司在确山一高食堂的负责人,投入300多万元对确山一高食堂进行水、电、气的改造、装修及购买设备等,并开始为确山一高全体师生提供就餐服务,一直服务到现在。
 
  2.舒国顺违法索贿受贿情况(均有证人或证据,有待进一步公布)。
 
  我非常珍惜这个对我来说来之不易的机会,不敢轻易得罪学校校长舒国顺,对他的要求逆来顺受,只要他安排的事我总是出钱出力去办,为的是合同能继续履行而不被解除,同时还希望能根据合同的规定合同到期之后能够顺延。舒国顺正是抓住我这样的心理,在我承包经营食堂的两年多里,一再对我索贿,总计索贿受贿52.5万元。
 
  这给我的家庭和餐厅经营带来很大的困难,这两年多餐厅不但不盈利,反而亏损很多,我投资的300多万元,没有收回本钱。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和386条的规定进行处罚。[page]
 
 〓、舒国顺暗箱操作确山一高食堂招投标活动。
 
  1.资格审查及评标中我公司遭受不公平、不公正待遇。
 
  我公司于2016年8月3日依法参加了“确山县第一高级中学学生食堂承包经营资格”项目(项目编号:ZXYZB-2016-279)招标活动。招商文件的附件一评标办法第三条第2项第1款“投标企业在河南食内有两所4000人及以上规模的普通高中食堂承包经验者加0.5分,最多加6分”(以承包经营合同为准,没有不得分)。
 
  我公司与确山县第一高级中学(学生6000多人)签订的食堂承包经营合同中经营期限为:2014年8月3日-2016年7月15日,招标代理单位认为我公司的该合同在报名截止时间7月20日之前就已经到期(合同书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作无效处理,不让我公司递交该材料。
 
  我公司认为这是在排斥我公司参加竞标:评标办法第三条第2项第1项的内容强调“有4000人规模以上的普通高中食堂承包经验者”加0.5分,并没有说合同过期不能加分。
 
  2、此次招标过程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损害了我公司的相关权益。
 
  首先本项目的开标时间是2016年08月03日15:30分,在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在开标期间,因开标时间过晚直至18:50,招标方代理公司通知投标方先去吃饭。
 
  在晚上20:00之前,再次到开标现场集合,然后我们又一直等到晚上22:00左右。那么,中间的时间从当日18:50—20:00和20:00—22:00的这两个时间段里,代理公司究竟在做什么?另外在当天夜里就有“陌生人”在凌晨时给我打电话说:“恭喜你们,中了第一名”。
 
 ∩是,到了凌晨1:00钟左右又打来电话说:“不好意思,你们从原本第一名变成第二名了”我问他:“你怎么知道,为什么会是这样?”对方的回答很模糊,只说是朋友说的。为了验证事实,我第二天特意去了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去询问,得到的结果和“陌生人”电话里的所说的结果是一样的,对于以上阐述,我本人有录音证明。
 
  3、在招标报名及中标公示期间,我公司被莫名其妙的排斥。
 
  在确山县第一高级中学学生食堂项目招标报名时,我公司提供了我方在确山县第一高级中学经营学生食堂的合同书,但被拒绝作为有效业绩。另在中标公示期间,我公司排在第二名,因第一名河南大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被排除在中标范围之外,当时我公司中标的可能性最大。
 
  4.给中标候选人更改和纠正违规投标的相关证明和证据
 
  我公司在2016年8月10日对河南大食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资料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等问题提出质疑时,招标人答复却推迟了半个月之久。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我公司认为这是在给予中标候选人更改和纠正违规投标的相关证明和证据。
 
  5.确山一高没有对中标单位进行公示,也未将中标结果通知我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为废标。
 
  在开标之后的漫长等待中,我公司一直在询问中标结果,我们询问学校,学校称不知道此事。我们问检察院,检察院让我们找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找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让我们找招标人,说他们听招标人的。
 
  直到2016年9月25日左右,我公司员工发现上蔡万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荣公司)到学校食堂考察,经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才知万荣公司中标,并且确山一高已经与万荣公司签订了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把中标人进行公示,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确山一高,没有对中标单位进行公示,也未将中标结果通知我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为废标。
 
  6.请求依法对舒国顺暗箱操作招投标的行为进行查处。
 
  在我公司得知万荣公司中标后,经查询,中标人万荣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16年7月25日,注册资金由原来的1000万元更改为5000万元,目的是为了达到招商文件的附件一评标办法第三条第1项“投标企业注册资本满500万元得基本分2分,在500万元得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最多加10分,以营业执照原件为准”的加分标准。本次招标报名及提供资料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20日,即中标人报名时其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经更改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其注册资金更改为5000万元。
 
  根据招商文件的附件一评标办法第三条备注要求“……所提供的原件与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复印件不吻合的不得分”规定,中标人是不能加分的。而本次中标人却多加了8分,这是违反招商文件规定的。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在2016年9月26日提出质疑,至今未得到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现在在我公司提出异议时,在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在未答复前,招标人确山一高却与所谓“中标人”签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的规定,其中标无效。
 
  以上情况,舒国顺作为招标人确山一高的校长,对上述招投标实施暗箱操作,串通投标,导致我公司遭受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且未进行中标公示,在质疑企业未答复前签订合同,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请求依法对舒国顺暗箱操作招投标的行为进行查处。[page]
 
  三、舒国顺涉黑打人事件。
 
  1.事情经过。
 
  2016年9月30日全体师生开完午餐后1点钟,确山一高在我餐厅门口贴出撤离通知,要求在2016年1O月2日之前郑州好生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体员工搬离学校。
 
  当时餐厅员工一部分已放假回家,班组长在餐厅值班,立即给我打电话,我在下午五点左右赶到一高餐厅,员工向我反映问题,我立即给校长舒国顺打电话,他不接电话。随后我带着几个班组长到办公楼找校长反映问题,舒校长躲起来不见,我和部分员工就在办公楼下等。
 
  大约晚上六、七点钟,舒国顺打电话找黑社会的人来帮忙,来了一辆车牌号为豫Q05669的本田黑色轿车。从车上下来5人进入办公楼,随后舒国顺夹在5人中间下楼。
 
  员工看到舒国顺后要求给个说法,和舒国顺一起的黑社会人员对我公司员工破口大骂,并对我公司员工进行殴打,导致我公司员工多人受伤,我67岁的老母亲杨大换、妻子李继兰2人住院。其中母亲多根肋骨被打断,妻子被打耳膜穿孔。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公司工作人员选择报警,派出所也出警解决此事,120急救车来了把我公司受伤员工送到医院。
                   
                [page]
  2.确山一高要求我公司两天之内把自己所有餐饮器具搬离,我公司认为确山一高对此事有以下不妥之处:
 
  (1)本合同是确山一高与郑州好生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签订的,即使是解除合同,也应该是确山一高通知郑州好生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不是直接贴出撤离通知。
 
  (2)在确山一高学生食堂招标以来,高年级假期补课供餐、新生的军训供餐以及秋季开学后三个年级的日常供餐保障均是由我公司供应。确山一高仅给予两天的时间,要求我公司所有物品搬离确山一高,我公司实施起来困难太大。
 
  第一,我公司已经承包确山一高食堂两年多,有很多的物品和炊具,确山一高即使是要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也要给予我公司合理的必要的准备期限,况且又是放假期间,一部分员工已经放假回家。
 
  第二,我公司工作人员已经在确山一高食堂工作了两年多,他们大部分是外地人,为了不耽误工作和孩子上学,他们把孩子好不容易转到确山来上学,有些刚刚把孩子安排好,又突然通知要搬离,人走了,孩子怎么办?学校考虑过这些问题吗?
 
  第三,校方与我本人之间还有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尚且我本人所在公司也未收到撤离通知,公司也没有给我下发撤离通知,若实施撤离措施,实为名不正,言不顺。
 
  3.请求对校长舒国顺的涉黑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作为校长的舒国顺更应该是以身作则,成为全校师生的榜样。在我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反映问题时,不仅不听,反而利用黑社会的力量在校园殴打我公司工作人员。这样的校长怎么去教育自己的学生?
 
  (2)校长舒国顺利用黑社会的力量在校园殴打我公司工作人员,我公司要求作如下处理:
 
  第一,对其打人行为督促公安机关眷查明此事,并依法对其打人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对我公司受伤工作人员进行伤情鉴定,赔偿我公司人员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第二,对其涉黑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作为校长的舒国顺,和黑社会势力纠结在一起,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在光天化日之下对依法反映问题的群众在校园进行殴打,影响极其恶劣,严重扰乱文明校园和社会秩序。请求对其涉黑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我公司员工以公平正义。[page]
 
  四、舒国顺指使其学校工作人员违规收龋证金。
 
  2014年8月6日我公司与确山一高签订食堂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第三条第5款规定,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我公司依照约定把100万元以杨敬丽的名义打入舒国顺指定的其学校工作人员马权的账户。合同已于2016年7月15日到期,保证金至今未退。我公司认为,该保证金打入私人账户是违法的。
 
  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两年承包经营费共计7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的规定,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能超过7.2万元,而确山一高却收取100万元的保证金,已经远远超过了标的额。
 
  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确山一高超过法律规定的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给我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应该给予我公司赔偿。
 
 〈映人:杨勇
 
  身份证号码:41282119770619101x
 
  联系方式:15136586555
 
  201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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