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文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让房屋所有人南俊雨失去了自己的房子!以下为南俊雨寄来的控告信:
检举信
我叫南俊雨,现年60岁,党员,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八一中路56号院,身份证号41270119561025xxxx。
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58号院3号楼2单元24号房于2003年河南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获得房产权,但使用权和分配权,属于河南省农业厅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
2001年该房屋通过职工代表会投票,以票数多少,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以市场价卖给了本单位聘任员工南俊雨,房款49300元己交齐,南俊雨入住前已花了三万多元对该房屋做了装修(符收房款证件)。
2010年,河南省农业厅农工商联合公司副总王洪趁南俊雨房中无人把房门撬开,换掉门锁,之后强行出租给他人居住。南俊雨居住时的家电家具等万余元物品早已不知去向。
2013年9月南俊雨得知,王洪已于2009年8月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河南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农持)主要领导串通出具假证明,假申请,假协议,甚至伪造政府公文,获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
河南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主要领导和农工商公司副总王洪办房产证时提供的手续存在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委办提供的(2004)539号批复文件违法,请求组织予以查处!
一、河南省农业厅农工商联合公司向农持出具的将该房屋分配给王洪的请示、证明是个人行为,公司主要领导根本不知道该行为(附证件1、2)。
〓、河南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售该套公有卓的请示文件(附件4)。
三、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卓委员会下发的豫直房委办审字(2004)39对农持请示出售该房屋的请示文件的批复涉嫌伪造(附件5)。
农持对该房屋申请出售的请示时间是2009年,事务管理局房改办的批复时间是2004年,况且事管局文件签发人傅红是2007年才调到事管局工作。明显此2份文件顺序颠倒,漏洞百出。这不仅是一般行政行为的违法,而事管局和农持根本没有批复原件。此两份文件涉嫌伪造国家公文,请求查证请示和批复原件的真伪。
四、加盖农持公章的农持和王洪签订的出售公有卓协议,协议规定2004年5月1日前一次付清房款金额29110.85元交付甲方河南省农场管理局(见附件6)
五、盖有河南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财务专用章(房屋出售收入专用收据),1997年9月24日周志科交款:19324.13元(附件5)。
六、加盖河南省农持公章的郑州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百分之百成本价于2004年12月31日购得该房)申请时间2009年8月6日(附件7)。
七、加盖河南省农持和河南省省直机关卓委员会办公室公章的河南省省直单位公有卓出售汇总表显示燕桂霞(王洪之妻)在河南省农垦种业有限公司工作18年,而河南省农垦种业有限公司经理南俊雨根本就不认识燕桂霞,属明显造假。(附件8)。[page]
∷、2009年5月15日加盖河南省农持公章的证明: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将该房屋出售给王洪,该房已由单位职工周志科于1997年交款19324.13元,此次抵做王洪同志购房款。该款项实际是由从南俊雨2001年交的49300元中退给了周志科,集资楼下杂物间锌1300元由南俊雨直接退给了周志科(证件符后)。王洪2004年未交一分钱,河南省农场管理局主要领导怎能出具在2009年签2004年日期的协议和在2009年郑州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及2009年8月农持出具证明:王洪2004年12月31日购得该房,又怎能把南俊雨同志的交房款抵做王洪的交房款。
∨、2009年8月,河南省农持在给王洪提供手续办房产证时,郑州房价上涨了近10倍。况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豫事文(2004)42号文件明文规定:符合购房条件2004年l2月31日前按原售房政策购买(即按成本价折旧),河南省农持主要领导想要把已出售的卓转卖给王洪,就得把提供给郑州市房管局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手续内容时间往前提。事隔9年,共产党的农场管理局公章一盖,别人的款就成了王洪的款,别的房就成了王洪的房,他们手握党和国家给的权力,断然不顾别人死活,更不顾国家的法纪法规,这种做法比强盗还强盗!我们不仅要问当政领导得了多少好处?我强烈要求检察公安机关对农持和王洪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2014年初,我两次提交书面材料向河南省农业厅党组,纪检举报,后又多次找河南省农业厅纪检反映问题,组织的答复是一一查证,但至今未果。期间我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万没想到在反腐倡廉的今天,在神圣的法律面前,河南省农持和王洪的代理律师施相传和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律师赵宇宏在法庭上一唱一和,侃侃陈词。没想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律师赵宇宏承认局里有该批复件。开庭后,我亲眼看到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代理律师赵宇宏把庭审提供的批复原件又递还给了王洪。第二天我去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了解情况,事管局法制科负责人告诉我:该房屋的批复原件一直没有找到,我们下发的此类文件必须是先请示后批复,我让其出具证明,事管局负责人答复是:“无法出具书面证明,可以让法院来调查,事管局会实事求是”。而法院对于我请求鉴定豫直房委办审字(2004)539号批复文件的真伪要求置之不理。
更不能理解的是,2016年3月金水区法院判决房子归王洪。就2004年539号批复法院一审、二审就判决违法,还要把房子判给王洪。天啊!共产党的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依据的是什么法!
需要说明的是:
1、事管局和省政府文件规定,房改2013年开始,2014年12月31日前结束。
2、南俊雨同志交房款2011年9月时还未房改。
3、南俊雨交房款是按市场价购买。
在此我强烈要求执法部门查证:
一、转卖出售该房屋是那位领导批准的。
〓、该房屋分配给王洪经职工代表会讨论了吗。
三、河南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关于出售该房屋的请示文件和其他证件的签发人是谁。
四、关于出售该房屋的有关文件的公章是谁负责盖的。
五、河南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关于出售该房屋的请示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六、河南省机关事物管理局卓委豫直房委办审字(2004)539号文件是否具有批复原件,该批复原件是否伪造。
七、法庭上河南省机关事管局,河南省农场管理局,王洪等代理律师提供的关于该套卓的申请批复原件是从那里来的。期待执法部门的查处结果。
此致敬礼
检举人:南俊雨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