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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合议庭必须进行第二次开庭的理由!!

2017-1-4 17:54| 发布者: nhuz| 查看: 7276| 评论: 0

摘要: 南昌县:合议庭必须进行第二次开庭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昌县监察局派驻南昌县公安局监察室(纪检组):  南昌县监察局派驻南昌县人民法院监察室(纪 ...
南昌县:合议庭必须进行第二次开庭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昌县监察局派驻南昌县公安局监察室(纪检组):
  南昌县监察局派驻南昌县人民法院监察室(纪检组):
  抄告南昌县公安局小蓝派出所:
  抄告南昌县人民法院:
  (在此省略2.5千字左右)
  三、所谓的被告代理人的当庭答辩行为。
 』告的代理人周平光律师说:被告不是放弃答辩和举证,而是选择了当庭答辩和当庭举证。接着,他念了以下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住址: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蓝大道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69798939A,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答辩人因原告黄剑平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1、答辩人依法支付了原告工资,给予原告的工资高于当年南昌县最低工资标准。1995年5月1日,江西湿始实施最低工资制度,2015年10月1日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南昌县作为本省的二类地区,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为月1430元。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入职答辩人处工作,和答辩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即从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12月10日,合同第八条约定,原告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且随原告工作岗位变动而变动。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入职答辩人,2016年5月3日离开答辩人,其工资情况是:2015年12月份工资1660元。代扣餐费25元,实付1635元;2016年1月份工资3570元,代扣个税、餐费352.1元,实付3217.9元;2016年2月份工资2530.01元,代扣保险、餐费734.88元,实付1795.13元;2016年3月份工资2748元,代扣保险、餐费239.96元,实发2508.04元;2016年4月份工资1810元,代扣保险184.96元,实发1625.04元;2016年5月份,原告在被告处没有出勤,所以没有工资。对比答辩人给予原告的工资和南昌县最低工资标准,答辩人没有违反最低工资制度。
  2、原告在答辩人处用工期间,因违反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妨碍了答辩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答辩人依法解除了其劳动合同。答辩人作为一个管理上较规范的企业,具有一套企业管理制度,针对员工的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答辩人编印的员工手册上。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入职答辩人公司,答辩人就要求他学习企业的规章制度,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明示。2016年3月14日答辩人对员工进行了企业规章制度培训,原告参加了该培训班,培训后,原告还参加了规章制度测试,可以说,原告对答辩人的规章制度是知晓的,员工手册第八章员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辞退、开除、除名、退用等),并追究相关责任:10、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18、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经查属实者。在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乙方(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答辩人)按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即时解除本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答辩人)规章制度的;10、违反社会道德与企业文化,被公司管理层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定性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原告作为答辩人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本应安分守纪地工作,但原告不安份,老是用猜疑的眼光看事看人,无法与其它员工维系正常的同事关系,这从原告本次诉讼中提交的诉状内容也可以看出,原告在多个网站发表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造成公司员工不和,人心不稳,生产秩序受到影响,为此,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和劳动合同书约定,于2016年5月2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公司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的体现。
  3、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离开了工作岗位,没有实际劳动,不可能有劳动报酬,更不可能有损失赔偿。原告的第二项诉求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是到2016年12月10日,答辩人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离合同到期还有7个月,认为这7个月要照付原告报酬,该诉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劳动报酬是以劳动为基础,无劳动哪来的报酬,原告离开工作岗位是自己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连经济补偿金依法不能给予,哪来的损失赔偿,再说损失的事实从何谈起,原告的劳动权利并没有因答辩人而被剥夺,原告可以在别的地方就业,是原告自己不愿工作,由此不能获得劳动报酬,不可能由答辩人承担。
  4、原告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另案诉讼,再说人身伤害的赔偿主体是侵权人,答辩人不是侵权人,答辩人当然不是原告该诉求的诉讼对象。
  总之,原告在本案中对答辩人的各项诉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合议庭予以驳回。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
  公章为: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2日
  四、被告未依法提交答辩状的副本给我,未依法提交一系列证据的原件给我,我当庭索要,被告代理人(律师)居然装萌、不回应(沉默)。
 —庭结束后,主审法官朱国亮带领我到法院院门旁的一个复印店复印了被告提供的答辩状和部分证据给我。
  答辩状上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该日下午14时开庭,可见,该答辩状是直到开庭日上午,被告才在犹豫、忧虑和担心之中酝酿出炉! (以下省略3.5千字左右)
 ∷、两份书面伪证、无效证明材料清单及无关联性材料。
  1、指控两份书面伪证的依据。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两份关于同意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落款时间分别为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而2016年8月29日11时左右,我在南昌县劳动监察局只看到了落款时间为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的那一份,是复印件,全部文字非常清晰,唯独批复单位的公章模糊的非常奇怪:只有大半个圆圈,圆圈内没有复印出任何文字;告的忧虑、担心、恐惧的心思昭然若揭!(以下省略5百字左右)
  (备注2:关于黄剑平诉我司不合格项情况说明中写:黄剑平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出勤分别为:15天、29.5天、22.5天、24天、15天,5月黄剑平无出勤天数,每个月的出勤天数为什么相差这么大,原因是公司有生产任务就上班,生产任务不足就放假,只要上班就每日工作12个小时,王老吉凉茶的保质期为2年,为什么非要两班倒而不可以三班倒?为什么不可以将加班的时间内的产量放在放假期间内从容不迫地生产?故我确认公司其实没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正当理由!!)
  (备注3:很多新入职的员工,因为无法忍受,有的工作了一星期以上也宁愿吃亏自己走人,公司如此广泛地白使唤人,很不道德!)
  2、(1)、被告向法院提交的所谓证据中,有一份员工奖惩条例,6页,全文没有任何公章,没有任何单位标识,没有任何单位名称,该条例的制定单位或部门是谁?该条例的批准和签发单位或部门是谁?谁对该条例拥有解释权?这些内容该条例中均没有写明!该条例的内容非常地空洞、空泛,拼揍的痕迹很明显,这样的条例谁都可以自己打印一份或订做一份!!
  (2)、被告向法院提交的所谓证据中,有一本书员工手册,这本书中编辑了艾尔集团的一些文件,其中有一份员工守则,但没有员工奖惩条例,员工守则中根本没有员工奖惩条例中的任何一条的内容,相反,员工守则在该本书的第22页和第23页,共五条,主审法官复印并给了我,全部是公司员工不得有某些行为,但没有写明如果有这些行为,该受到何种具体的惩罚,这样的员工守则根本就没有执行力!
  (3)、被告向法院提交的所谓证据中,有一份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签到表,2页,有一份江西体能行政培训试题,1页,答辩状中写: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入职答辩人公司,答辩人就要求他学习企业的规章制度,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明示。2016年3月14日答辩人对员工进行了企业规章制度培训,原告参加了该培训班,培训后,原告还参加了规章制度测试,可以说,原告对答辩人的规章制度是知晓的,
  我2015年12月11日入职,2016年1月17日晚班遭打邵志恨的多次殴打,你2016年3月14日才对员工进行了企业规章制度培训,而且所谓的培训,只是人事行政部曾小副部长(女)口头讲了一些寝室用电额度、如何办理饭卡、到哪里去购买生活用品之类的生活琐事和上班不要玩手机、不要串岗之类的很空洞的劳动纪律,另一位讲师(男)讲了一些安全用电、发生火灾紧急逃生、安全生产之类的培训,布置会场、拖拖拉拉地入场、座椅不够临时找座椅、发试卷、填写试卷,这些事情占用了一上午的大部分时间,真正用于讲课的时间很短,内容很少,所谓的员工守则、员工奖惩条例两位讲师连名都没提一下,下午由男讲师对我们进行分组劳动。原告对答辩人的规章制度是知晓的一说完全不属实,因为:讲师没有完整地讲,员工守则和员工奖惩条例没有发给我们,其内容也没张贴过!
  (4)、霸王条款的非法性和无效性。
  1、 2016年5月2日,公司召开了办公会议,因黄剑平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第八章员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10、18项之规定,经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黄剑平辞退处理。
  2、员工手册未上升为集体合同并呈报县人社局(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且员工不知情,员工手册中的内容不知是否有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内容或没有上位法作为基础的内容。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霸王条款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均是一个噱头!(以下省略8百字左右)
  3、被告向法院提交的所谓证明材料中,有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2015年12月份工资表、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2016年1月份工资表、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2016年2月份工资表、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2016年3月份工资表、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2016年4月份工资表和黄剑平工资情况说明,以上六份证明材料均无法定代表人李海波的签名和制作人的签名,但其中记明的每月实发工资是真实的,我认可。
  黄剑平工资情况说明的下方有这么一段话:
 「注:以黄剑平2016年4月份出勤15天为例,实发工资为1625.04元。其中基本工资975元,计算方式为:=1430/(南昌县最低工资标准)/21.75x15天,因我司薪资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员工薪资与当月产量及员工出勤天数直接挂钩,黄剑平4月的出勤天数为15天(15天含生产出勤与非生产出勤,生产出勤天数中每天员工吃饭时间均约有1小时;非出勤天数低于8小时,以实际上班小时为准),加班工资按国家法律法规核算,其余费用纳入奖金/计件工资中,故黄剑平4月奖金/计件工资为205元,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为450元。另外,我司给员工按出勤天数每天补助餐费12元。
  这段话由于没有制作人和法定代表人李海波的签名而不能采信,而且,上晚班只有十分钟左右的吃饭时间(食堂将饭菜送到车间),白班只有二十五分钟左右的吃饭时间,早餐和晚餐占用的是员工休息时间,故每天员工吃饭时间均约有1小时与事实不符!
  加班工资按国家法律法规核算,恰恰相反,被告没有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结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休息日上班的工资、法定休假日上班的工资!
 ∏出勤天数低于8小时,以实际上班小时为准,而出勤天数工作时间高于8小时的,你就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方法结算,你的算盘确实打得精!
  其余费用纳入奖金/计件工资中,故黄剑平4月奖金/计件工资为205元,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为450元。这句话我看着就挠头,连加班工资都不肯给员工,还有什么奖金和绩效工资,扯淡吧?!
  以上这段话之所以没有制作人和法定代表人李海波的签名,是因为他们都不愿对这段话负责!!(以下省略4百字左右)
  3、2015年9月23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07号),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根据该通知,南昌县的归属如下:二类区域14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4.3元/小时。
  4、根据劳动法第41条,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但被告每天强迫劳动者加班4小时,每一个月的加班时间均超过了36小时,以2016年1月为例,加班时间高达110小时。
  5、2016年1月共有31天,其中双休日有10天(2日、3日,9日、10日,16日、17日,23日、24日,30日、31日),这10天每天工作了12小时而不是8小时,该月的正常工作时间为21天,故按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方法的结算这10天的工资应为:1430 x10x1.5除以21x200%=2044.9元。(备注:乘以1.5是因为每天工作时间折算为正常工作时间的1.5倍)
  6、 2016年1月共有31天,除去双休日正常的工作时间为21天,21天之中的每天工作之中的八小时属正常工作时间,故正好折算为一个月的工资,即为1430元。
  7、由于每天工作12小时,21天之中的每天工作之中的八小时以外的四小时属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时间相当于每日多工作了半天,即每月多工作了半个月,这半个月的工资应按百分之一百五十结算,即:1430 x 0.5x150%=1072.5元。
  8、以上三项合计4557.4元。该月实领工资为3217.9元,差额为1339.5元,差额幅度为:0.416(差额数除以实领工资数)
  现在我才发现,以上算法还是少算了,因为2016年1月元旦有3天(1日、2日、3日)法定休假日,这三天本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以上分别只按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二百计算了。
  4、被告向法院提交的所谓证明材料中,有关于辞退黄剑平的会议决定、关于辞退黄剑平的情况说明、关于黄剑平工作情况说明,以上三份证明材料均无法定代表人李海波的签名和制作人的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15条,以上三份证明材料均属无效证明材料!(以下省略2百字左右)
 ∨、被告企图转移视线,挑拨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用心险恶!
  1、关于被告诋毁我黄剑平曾多次在网络上发表对政府、对社会的不满,他们以为这是一个很大的把柄,我答辩如下:(以下省略5百字左右)
  所以,对政府、对社会不满是法律允许的,我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而且,用人单位无权管辖劳动者的私人生活方面的事情。
  我国现行政府虚怀若谷,愿意开门纳谏,愿意接受、倾听人民的批评、建议和控告,而被告非要把事情想歪了,人民的、正常的、合法的批评监督被其歪曲成了对政府、对社会的不满!
  如此转移视线,挑拨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用心险恶!!
  十、反驳以上答辩状的意见之补充之一:
  答辩状中写:原告在多个网站发表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造成公司员工不和,人心不稳,生产秩序受到影响,为此,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和劳动合同书约定,于2016年5月2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公司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的体现。
  1、我当时是在克制、隐忍、理性、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秉承忠于事实,并以客观写实的方法写作并发表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一文的。
  2、被告的三位高管无能、误事、处置不力才导致矛盾激化,还好意思说原告在多个网站发表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造成公司员工不和,人心不稳,生产秩序受到影响!(以下省略1.4千字左右)
  十一、反驳以上答辩状的意见之补充之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答辩人的生产部经理张海峰和副经理孙明亮联合以假名签发致公司人事行政部的辞退通知单、该通知单中编造莫须有的理由强制停工、公司人事行政部邮寄的通知中企图将用人单位以构陷的方式强制停工诬陷为原告自愿、自动离职并企图诱骗原告自愿、自动办理离职手续。
 「注:后来对我的参保和将劳动合同书拿一份给我,是经过了曲折的投诉才获得的。即:我向省长手机信箱投诉后获得转办,县人社局介入后,答辩人才参保,县人社局才将劳动合同书原件转交给我。本来,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份也应该参保。
  所以,被告以构陷的方式强制停工,从而造成了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以上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是以极其下流的构陷方式强制停工,其行为极其令人不屑与不齿,本应加大惩处力度,但以上法律已有明文规定。
  请合议庭特别注意:被告以构陷的方式强制停工的行为,说穿了,就是一种赤裸裸地耍无赖的行为,这种行为准确地说还不能认定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更不能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它就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强制停工属于侵权行为!假如违反合同的行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谁还会去遵守合同?!假如侵权行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弱势人群还怎么去活?民以法为天,无法则无天,对吗?
  十二、反驳以上答辩状的意见之补充之三:人事行政部郭崇斌部长说话不靠谱。(以下省略1千字左右)
  4、人事行政部郭崇斌部长说: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一事,我没通过公司就向派出所报案。事发于2016年1月17日19时36分左右,大概15分钟后,我第二次请求生产部陈年良副经理处理,陈年良副经理说:打人肯定是不对的,我刚才批评他,他不买我的帐,这事我处理不了,你去向公安机关报案吧。过了几天,我抽时间上网以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一文向省长手机信箱投诉获得转办,大概又过了一个星期,我手写了关于请求调换班组的报告并面交人事行政部郭崇斌部长,该文与邵志恨寻衅滋事并打人一文大同小异,郭崇斌部长过了一、二天说:等过了年再安排,年前生产任务紧又缺人手。直到春节放假,公司一直没有调处此事,连提都没提,直到2016年2月9日,我才亲自到派出所报案,所以,我没通过公司就向派出所报案一说不成立。
  人事行政部郭崇斌部长说:我报案后,他就不管了,任凭派出所去处理。
  派出所经常找公司,公司就派人找我的碴企图将我逼走,好像我离开了公司派出所就不会找公司似的。
  南昌县劳动监察局的三位同志给人事行政部郭崇斌部长作了一个询问笔录(当我的面做的,郭崇斌部长的话基本上都不靠谱,即与基本事实出入很大。我当时抹不开情面,不好意思当面反驳他。看他那么大年龄,我真的就不忍心驳斥他,我的心肠太软了!事后我后悔自己不该心存妇人之仁!)
  综上,我要求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要有契约精神和法律意识。凡事都得讲理,假如公司不按规矩出牌,我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寻衅滋事、打人、投毒、企图人为制造工伤事件、围攻、构陷等等,公司敢说这些事都跟公司无关吗?
  综上,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的所有动作均未能成功实现解除正在履行期的劳动合同,实际是停职,而其企图诬陷我为离职,其一再表示愿意承担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我至今没接受,相反,我要求的是其承担无端停职的责任。
  十三、反驳以上答辩状的意见之补充之四:以下对起诉状的第2项请求事项作出进一步解释。(以下省略3.3千字左右)
  十六、答辩状中写:原告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另案诉讼。
  我在庭上明确地告诉答辩人:这个问题,我与主审法官发生了激烈地争论,这是一个劳动争议附带人身伤害赔偿的综合型案件,最后,我说服了主审法官,详情见南昌县:审判员无事生非并扬言罢工,天理何在?!(有补充)一文中的以下章节:(以下省略2.7千字左右)
  十七、质证。
  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没有在法律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的正本和副本,没有在法律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举证),我本可以拒绝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但为了配合合议庭查清事实,让对方心悦诚服,我还是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但我当庭提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该向原告提供答辩状的副本、所有证据的原件(原件只能有一份的除外),合议庭回应:答辩状和证据被告都只当庭提供了一份,先开庭,开完庭再复印给我。(声明: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该向原告提供答辩状的副本、所有证据的原件,如果被告和合议庭不能满足我原告的合法权利,我请求法院纪检组进行监督!)(以下省略1.7千字左右)
 〓十二、请求事项。
  请求派驻法院的监察机关(纪检组)和上级法院共同督促南昌县人民法院合议庭依法进行以下工作:
  1、综上,由于法院合议庭存在以上诸多瑕疵、疏忽和失误,合议庭必须进行第二次开庭!
  2、请求法院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以传票的方式书面通知南昌县公安局小蓝派出所办案民警李灿灿等人出庭作证,实事求是地、详尽地向合议庭陈述他们走访、调查到的全部情况!
  3、请求法院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以传票的方式书面通知被告的人事行政部郭崇斌部长、生产部陈年良副经理作为被告人到庭,责令他们针对原告我在起诉状中指控他们策划、组织、指挥邵志恨、丁德友、食堂边某、唐细良、机修工等人对我进行了一系列地人身伤害行为进行当庭答辩,如其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4、请求法院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以传票的方式书面通知被告的生产部张海峰经理、生产部孙明亮副经理作为被告人到庭,责令他们针对兹有员工黄剑平因妨碍我班工作的正常开展的具体含义作出解释,责令他们针对原告我在起诉状中指控他们以无事实依据的、不靠谱的理由进行强制停工的行为进行当庭答辩,如其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5、 请求法院合议庭责令被告提供李海波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被告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告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6、请求法院合议庭责令被告向法院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必须补充制作人和法定代表人李海波的签名。
  7、请求法院合议庭责令被告补充提交答辩状的副本给法院,再由法院送达原告。
  8、请求法院合议庭在下次开庭前组织原告与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被告必须提供证据原件给原告(只有一份原件的除外)。
  9、请求法院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务必向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被告向法院提供的两份关于同意江西体能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的真实性。
  黄剑平、13687919248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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