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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无耻,彩电质量出现问题,拒不承担责任,只能打官司

2017-1-3 04:40| 发布者: 2vgha| 查看: 3467| 评论: 0

摘要: 民事起诉状原告:丁**,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2575938948G ...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丁**,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
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8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2575938948G, 法定代表人:金明。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3199元;
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我在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网站)花3319元购买创维(Skyworth)55V6 55英寸4K超高清智能网络液晶电视一台(订单号1049422553),正常使用二天后出现内屏破裂问题,现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电视机由苏宁售后于12月5日上门安装,正常使用两天后, 12月7日开机后出现花屏现象,断电重开电视发现屏幕左边偏上内屏破裂。屏幕作为电视的主要部件,对外力应该有一定的承受力,外屏玻璃据资料显示极为脆弱,那么脆弱的外屏玻璃都毫发无损,说明外力在屏幕的正常受压范围之内,而内屏出现了裂纹,只能说明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苏宁易购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时给我退货并退还货款3199元。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若始终认为是消费者人为损坏,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交该创维电视机外屏毫发无损而内屏破裂系消费者损坏的直接证据。
原告放下手中繁忙的工作,从12月7日至今交涉未果。通过消费者协会投诉也无果,消费者购买该产品根本无法使用,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相对于实体店购物,网络购物快捷,方便。但是在此期间,消费者始终见不到苏宁易购人的面,电话联系只有客服,不给你解决任何问题,消费者也没有任何办法。原告请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给予原告赔偿1000元。
原告在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的创维电视,出现问题后,从网络上得知,该电视机内屏破裂问题数量很大,投诉量居高不下,而该电视机售后给出的答复千篇一律都是消费者自己损坏,让很多消费者都以为自己练成了绝世神功化骨绵掌,大多数时候消费者都是自认倒霉,通过法院途径解决的少之又少,苏宁易购作为强势的一方,把服务消费者的口号喊的震天响,产品质量出了问题后,频频使用拖字诀,让消费者跑断腿、磨破嘴、交了钱、买了罪,就是无人解决问题。消费者被逼走上法庭,透漏出的是消费者的无奈和心酸。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督促生产商及销售商把好质量关,做好服务,让消费者满意、放心。让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遇到奸商毫不犹豫的走进法庭,用法律抽它那丑恶的嘴脸。
此致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4日


附:1、起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及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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