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举人:黑龙江省 讷河市法院民事一庭,李庭长 讷河市法院民事一庭原副庭长,郭海波 关于蔡丽香诉罗宝明原物返还(车辆)一案,我们有如下质疑: 一:2016.4.1蔡丽香的黑BDA215车辆在讷河市新客运站被罗宝明带领六组玉米合作社成员强行用拖车拖走。2016.4.5.蔡丽香诉罗宝明返还车辆。2016.9.27接到驳回起诉的裁定。在此期间并未开庭审理此案。 〓:2016.4.5.六组玉米合作社诉蔡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郭海波,李庭长却对蔡丽香的黑BDA215车辆进行了财产保全。蔡丽香与六组玉米合作社没有任何经济纠纷。蔡丽荣早已在2015年将车牌为黑BNT026抵债给蔡丽香,并于2015.12.2完成过户登记。行政登记行为早已生效。六组玉米合作社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车能构成财产转移的情况下,郭海波就进行了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裁定书日期是2016.4.14。为什么在2016.9.12才送达给蔡丽香(赵怀忠)。而且赵怀忠四次申请复议,郭海波四次拒绝。 四:2016.11.17郭海波,李庭长又将车辆由保全转为扣押,理由到底是什么?凭什么不给扣押手续。 五:罗宝明是非法抢走车辆的,为什么到了法院?怎么到法院的?什么时间到法院的? 六:郭海波,李庭长三次打电话让去取车,结果都是空话。袁爱民在短信中承诺:你按通知取车吧!还是没能取到车。 七:财产保全的车我们到底有没有权利使用? ∷:关于公安局对蔡丽香的询问笔录就更可笑了: ①没有公安局的任何领导签字,盖章。也没有询问人,更没有办案人。这样的笔录在法庭上有没有法律效力? ②民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安机关向法院提供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③蔡丽香的车是红色丰田RAV4车牌黑BDA215。笔录第三页中写到……还有一台红色丰田RV4,这台车是2014年过了元旦买的新车。笔录与事实如此不相符,能做为法律依据吗?如此胆大妄为的法官,接受了这样一份与事实不符,来路不明的笔录,就作为法律依据查封蔡丽香的合法车辆,办案法官是否构成违法? 请各级主管,监管部门依法核查,详查。还当事人公道。 ≠报人:蔡丽香 赵怀忠身份证号码:152123196601106030 电话:13722037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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