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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义马市政府为政伦理的全面失守

2016-12-25 12:10| 发布者: 4bbgv| 查看: 2370| 评论: 0

摘要: 我叫贾建设,首先,感谢新华社河南分社给我搭建了一个公平的对话平台,2014年九月二十七日,新华社河南分社派出记者在义马市宾馆三楼会议室主持了贾建设事件见面会。参加见面会的有;三门峡市宣传部领导、义马宣 ...
我叫贾建设,首先,感谢新华社河南分社给我搭建了一个公平的对话平台,2014年九月二十七日,新华社河南分社派出记者在义马市宾馆三楼会议室主持了贾建设事件见面会。参加见面会的有;三门峡市宣传部领导、义马宣传部领导及贾建设事件涉案单位人员。新华社记者做了现场采访并进行了质证。质证后,新华社记者要求义马市法院副院长王红伟和义马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曹建国分别给我道了歉,并保证我的人身是安全的,有困难可打110。见面会至今已经过去两年多了,其他工作毫无任何进展,试看当时质证相关情况:

  一、反映义马市建设局行政不作为问题
 ≡我反映义马市建设局行政不作为问题,义马市群众工作部的41455651374457576086号答复意见是:千秋矿违法建楼一事,建设局负有监管不力(是否属于行政很作为)的责任,为此,在2005年9月义马市效能办做过处理:一、当时的义马市建设局主管副局长周万俊写出书面检查,二、给当时的城管大队队长李红伟予以行政警告处分。省监察厅、三门峡监察局均同意该处理意见。义马市建设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
  事实是:2005年初,义煤集团千秋煤矿在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我家正南方非法建造住宅楼,作为辖区主管的义马市建设局,不但抛开规划法行政不作为,没使违法建筑立即停工。还借协调、建议、提起民事诉讼之名拖延时日,暗中支持非法建筑。使非法建筑最终合法化。事实上是:打击了合法,保护了非法。后被义马市纪检监察部门确认为行政违法后,对原副局长,城管队长予以行政处分,同时还被新闻媒体两次曝光,被义马市群众领导工作小组全市通报批评。
 〓、反映义马市法院知法犯法,伪造起诉书,办假案问题
 ≡于我反映义马市法院知法犯法,伪造起诉书,办假案问题,义马市群众工作部的41455651374457576086号答复意见是:没有发现义马市法院伪造起诉文件,办假案问题。
  事实是:1、我于2006年1月5日向义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审查立案。义马法院本应在我提起行政诉讼后7日内作出的立案或不立案裁定,结果却在80天(2006年3月20日)后,法院立案庭法官给我送达了义马市(2006)义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结果发现法院裁定的不是我所起诉的(驴头不对马嘴)。
  2006年5月12日,我到法院行政庭告诉办案人员:我的案子办结了行政庭办案人员很惊奇说:有关材料都在我这里,我都不知道,咋会办结哩我说真的办结了,你把我提交的起诉书及证据都还给我吧。办案人员同意后我拿回了当初提交的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至此证实了我对义马法院伪造起诉书,枉法裁定的肯定。
  2、2006年5月23日,我在义马市法院复印了义马市(2006)义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全部卷宗,发现该案卷宗无证据,起诉书(原件)无签字,无手印,仅有裁定书盖有义马市法院公章。充分证明义马市法院办理了一起假案。
  3、2006年6月份,我拿着复印的卷宗,找到义马市法院的原院长李建民,询问案件是如何办理的,李建民答复是:义马市人大转给我的,我要对人大负责我说:我没有委托人大替我打官司,人大也没有义务替我打官司。李建民理屈词穷地说:你想去那里告就去那里告。
  4、2013年7月份,义马市信访局代表义马市委、市政府在内部网回复中的答复是:不存在伪造起诉书,起诉书是原告提供的。
  5、见面会上,我问:法院的起诉书到底从何而来?即使按你们的说法是原告提供的,你们也应该让原告确认,按上手由。法院本是讲理的地方,你们在义马创造了一个奇迹。
  2014年九月二十七日,三门峡市委宣传部派出领导在义马市宾馆三楼会议室主持了贾建设事件见面会。参加见面会的有;义马宣传部领导及贾建设事件涉案单位人员。新华社记者做现场采访。
  义马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红伟、立案庭庭长黄XX到吃我提出的上述问题进行回复,义马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红伟当场答复:我刚分管立案庭和行政庭,回去一定依法查处,无论涉及到任何人,一定严肃查处。
  三、反映义马市法院程序违法,肆意践踏法律的问题
 ≡我反映义马市法院程序违法,肆意践踏法律的问题,义马市群众工作部的41455651374457576086号答复意见是:裁定书中缺少书记员落款是工作人员一时疏忽漏打,对收了诉讼费而缺少诉讼费判定的解释是驳回起诉的案件不收诉讼费。
  事实是:1、义马市法院收取了原告诉讼费50元,而对该50元诉讼费[2006]义行初字第6号裁定书没有做出有原告承担或被告承担的判决,原告到法院找到主审法官要求退回诉讼费,遭到拒绝。2013年7月份,义马市信访局代表义马市委、市政府在内部网回复中的答复是:该案不收费。
  2、被告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作无证据判决。不是驳回诉讼请求的问题。
  2014年九月二十七日,三门峡市委宣传部派出领导在义马市宾馆三楼会议室主持了贾建设事件见面会。参加见面会的有;义马宣传部领导及贾建设事件涉案单位人员。新华社记者做现场采访。
  义马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红伟、立案庭庭长黄XX到吃我提出的上述问题进行回复,义马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红伟当场答复:我回去做调查,我说:不用调查,我拿有你们的收费凭证。王红伟当场答复马上退。可至今再无下文。
  另外义马市人民法院还有违法问题,请义马市群众工作部也给答复一下:
  1、义马市法院包庇犯罪,枉法裁判,剥夺当事人诉权
  2008年1月10日,我被迫起诉义马市公安局,确认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和非法收费行为。义马市法院拟同年3月25日开庭。原告鉴于义马市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收费行为涉嫌违反财经纪律。同年3月24日提交了关于将涉嫌非法拘禁案件移交同级或上一级监察机关立案处理申请书、关于将非法收费案件移交同级或上一级监察机关立案处理申请书两份申请,进行程序阻止抗辩,要求终止审理,将案件分别移交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详见义马法院收条影印件)。然而义马法院对于原告的申请没有任何程序回应,随于同年3月26日作出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并让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义马市法院枉法裁判,剥夺公民诉权,对违反党纪国法、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拒不移交,故意包庇犯罪,其非法司法行为越过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底线。
  义马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红伟当场答复:我们认为这个案子没有办错我说:义马法院行政庭收到我的两个终止审理申请,并打了收条,还加盖了公章,是什么意思?王红伟当场答复:我们收到任何证据都打收到条。我说:这不是证据,是一个法律程序,你义马市法院应该给我一个书面的法律裁定,另行约定开庭时间,最简单也应该给我打个电话,另行约定。王红伟未做答复。
  2、义马市法院司法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迟迟没答复
  2008年10月28日我委托两名代理人,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七年都过去了,仍没有得到义马市法院的任何消息。
  义马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红伟当场答复:我们有内部规定,收到起诉书后,即不立案,也不裁定。我问法律大,还是内部规定大?王红伟无话可说。两分钟后,我问:义马市法院是不是受到政府干扰?王红伟不做答。在新华社记者的再三追问下,王红伟承认是受到政府干扰。(当时有新华社在摄影、录音
  四、反映义马市公安局非法拘留、非法劳教问题
  我反映义马市公安局非法拘留、非法劳教问题,义马市群众工作部的41455651374457576086号答复意见是:不存在假警察办案以及剥夺公民诉讼权的问题
  事实是:1、证明我扰乱北京办公秩序的两份有效证据系伪造,没有北京警方的公章。
  2、义马市公安局办案程序不合法,原千秋路派出所副所长李明(假警察),非法参与办案。
  3、义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处罚决定没有告知,剥夺了我直接到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4、处罚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我在北京上访时(2006年3月1日至8日),国务院公安部门没有制定出授权义马市公安局到北京抓人进行处罚的权利。(注:2006年8月24日,周永康才签发了88号令,才授权全国公安机关有此权利)。
  2014年九月二十七日,三门峡市委宣传部派出领导在义马市宾馆三楼会议室主持了贾建设事件见面会。参加见面会的有;义马宣传部领导及贾建设事件涉案单位人员。新华社记者做现场采访。
  义马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曹建国、法制办主任梁红晓到吃我提出的问题进行当场答复:我问:李明是不是正式警察?曹建国答:是工勤人员。我问:工勤人员是通过啥渠道当上副所长的?曹答我没法回答。
  另外,涉及义马市公安局有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没有加盖义马市公安局公章,也就是废纸)的问题,义马市群众工作部的41455651374457576086号答复意见是:民警邵晓峰、张威责任心不强,造成处罚决定书未盖公章时,被我偷走。
 ≡于编出这样的笑话,我不再用语言辩驳,我的行动是:2008年3月24日向义马市法院递交了关于将涉嫌非法拘禁案件移交同级或上一级检察机关立案处理申请书,要求查明:是我偷的,公安局办我的案子;不是我偷的,该处理谁处理谁。遗憾的是,义马市人民法院至今未做任何答复。
  五、反映我被非法劳教问题
 ≡于我被非法劳教问题,义马市群众工作部的41455651374457576086号答复意见是:因我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给国家造成损失,三门峡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对我劳教一年(期限自2008年9月17日至2009年9月16日),因我患有严重疾病,劳教场所不予收押,遂决定对我所外执行(期限自2008年10月13日至2009年9月16日)。
  事实是:我被两被告人(义马市建设局、公安局)以(被旅游)莫须有的一个罪名连续处罚3次(两次拘留,一次劳教)。因我是重慢病患者,劳教所害怕我传染,通知义马市公安局接回,遭到义马市公安局拒绝,劳教所无奈将我送到义马市公安局千秋路派出所,躲避了一天的派出所民警天黑时分对我说:你回吧。至今,我未收到任何所外执行的法律文书。义马市群众工作部的所外执行决定不知从何处而来,并且还有执行期限。我很想看到关于我自己的这份法律文书。求求你了,义马市群众工作部。
  2014年九月二十七日,三门峡市委宣传部派出领导在义马市宾馆三楼会议室主持了贾建设事件见面会。参加见面会的有;义马宣传部领导及贾建设事件涉案单位人员。新华社记者做现场采访。
  1,关于我被劳教,办理的所外执行问题。
  义马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曹建国、法制办主任梁红晓的答复是:劳教所为我办理了玻手续,使我所外执行。
  我回答:劳教所没有权利和义务给劳教人员办理所外执行手续。
  国务院劳教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所外执行,有亲属、或基层组织。书面申请。由驻地公安部门审核由地级市劳教委批准。报省劳教委备案。
  我又问,所外执行的法律文书我咋没收到,梁红晓说回去查一查。至今未下文
  2、义马市公安局于2008年报请三门峡是劳教委劳教我一年。现在,已七年,还没有解除劳教问题。
  义马公安局的答复是:一年到期后劳教自动解除。
  我的回答是:义马市公安局应给书面的手续,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劳教条例:九五年九月一日实施,第四十八条规定,所外执行期满后应到原审批的劳教委办理解除劳教手续,发给解除劳教养证明书。
  以上我说的都是实话,如义马市群众工作部有异议,恳请凭证据对质,我定会凭证据积极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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