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朱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肖某(男,现年62岁)购买刘某(女,现年83岁,今年4月去世,患脑梗、中风、瘫痪)市值100多万元的房屋,虽未向刘某支付任何房款,仍然合法,驳回刘某二女儿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为此,又一起枉法、渎职、支持违法分子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诞生! 朱法官的认定与一审贵阳南明区法院鲁迪法官如出一辙,理据是:刘某被肖某送去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签订了买卖合同,相关资料上有刘、肖二人签名捺印,房管部门也告之:只要双方亲自并带身份证来,程序合法并认可。 故,法院认为:上诉人用刘某生前在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的亲笔签名虽与买卖合同上签名明显不符,但提交的是复印件,虽然银行要法院手续才能给出原件,上诉人才能去作笔迹鉴定,但法院的工作不可能做到如此细,也不接受上诉人的申请。 ≡于患上述重病的老人是否清醒知道自己被人送去办理的是卖掉自己唯一的房屋,市值100万签10万元也卖,并且10万元都可以不收的的问题,朱红法官认为:虽然上诉人有两大医院的疾病证明,但没有刘某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故上述两项法院皆不支持。 ≡于一审二审开庭中肖某没有支付任购房款的证据,虽然刘某从卖房到一年后死时,都没有得到卖房款,但法院不会撤销该买卖合同,也不会写在终审判决书上,反正不会理睬!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一二审法官污染了法律、道德的水源。 这就是今天的贵阳市人民法院,刘某的两个女儿在法治的人间得到如此结果,母亲只有在阴间向阎王爷喊冤叫屈。 贵阳市中院院长赵福全,敬请您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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