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省株洲市民银建文,男,汉族,手机号:18273396720,1948年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向阳社区。现公开发帖质疑,谁是违宪滥权、干预检举的主谋?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事实。2016年8月21日,我进京向公安部举报湖南省公安厅编造虚假文件湖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9月21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协警谭文伟分别拨打我儿女的手机,要求面谈遭拒绝。10月27日,我向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书面投诉谭文伟滥用职权,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1月8日,荷塘分局桂花派出所作出关于银建文信访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显示,2016年8月21日,银建文进京上访,实名举报湖南省公安厅编造假文件——湖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因银建文对其诉求很执着,又是单独居住,为了让其停访息诉,9月21日,桂花派出所安排副所长晏晓強使用自己的数字证书登录了湖南省人口管理系统和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查阅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档案,查询到银建文儿子、女儿、及女婿的姓名、住址、手机号,欲通过银建文的儿女做其思想工作,让其停止上访。当日下午,晏晓强带领协警谭文伟找到银建文女儿居住楼下,两人拒绝见面,并告知民警:其父亲的事情他们管不了。民警和协警撤回。 以上事实表明,公安部门为了让银建文停止举报,安排晏晓強利用民警特有装备和职权,获取银建文亲属个人信息,并电话要求银建文子女劝阻其举报。 〓、理由。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我的观点: 1、众所周知,公文造假是犯罪行为;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2、从宪法第四十条看出,没有其他机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晏晓強不可能获取银建文亲属的手机号(涉嫌滥用职权)。 3、民警干预检举其实就是压制检举,是违宪行为。 4、在民警干预检举这一闹剧中,晏晓強只是主要演员,其幕后策划者(主谋)才是影响公民权利(个人信息权和检举权)的主要责任人。 综上看出,这是公安机关压制公民检举的典型事例;希望社会关注 谁是违宪滥权、干预检举的主谋?让违宪滥权、干预检举的主谋承担相应责任。 2016-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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