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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孚的陷阱

2016-12-22 11:31| 发布者: njx_| 查看: 2782| 评论: 0

摘要: 讨论下英孚课程协议的相关问题去英孚上课的人都会和你签一个格式化的课程协议,但是这个协议中有很多地方是属于霸王条款,没等你看明白就忽悠你签掉了,但是会把给你的那份拿走,说是要去总部去盖章,也不会主动对你 ...
讨论下英孚课程协议的相关问题
去英孚上课的人都会和你签一个格式化的课程协议,但是这个协议中有很多地方是属于霸王条款,没等你看明白就忽悠你签掉了,但是会把给你的那份拿走,说是要去总部去盖章,也不会主动对你提出你的风险和权益,至于退款是绝对不会和你说的。下面说说这份协议的坑子。
1: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英孚语言培训有限公司的经营项目为:英语培训(非学历、非文凭),提供教育咨询及相关的培训咨询服务),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归工商局管,所以去找教育局是没用的)
2:如果要走法律程序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格式条款无效。如果英孚已经为你的课程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则可以扣除相应的费用。
3:那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无效呢?
一、格式条款的含义: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合同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6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五、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0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4:英孚课程协议中只允许学员停课,不允许学员退学,明显属于强买强卖的不平等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5:英孚课程协议中在退款条款中提出了只允许30天内可以无理由全额退款,否则退款则为违约,而违约责任的违约金额相当于剩余课程的全部费用,也就是说你买了2年的话就算你上了第31天,所交的近4万元钱都算违约金~!?请问守约方: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其带来的实际损失有哪些,损失有多大?这算不算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如果英孚一再拖延你的退款时间和退学手续,明显属于造成你的损失过大。
6: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英孚不能举证签约当时对你在合同的内容中相关权益和风险作出解释说明的话,则视为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第26条。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希望对去英孚维权的朋友有所帮助,也希望维权成功朋友能把经验拿出来给大家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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