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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油田违拆民居 十五年未彻底解群众困顿

2016-12-19 16:11| 发布者: uy0y| 查看: 2652| 评论: 0|来自: 中国商务新闻网

摘要:   日前,家住南阳油田的汪全杰及女儿汪某求助媒体称:自家在油田泰山路与大庆路交叉口有门面四间192平米,被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政府于2002年强行拆除,15年内奔走在各部门要求补偿的事宜,却至今得不到落实。   ...
  日前,家住南阳油田的汪全杰及女儿汪某求助媒体称:自家在油田泰山路与大庆路交叉口有门面四间192平米,被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政府于2002年强行拆除,15年内奔走在各部门要求补偿的事宜,却至今得不到落实。

 ≥反映材料显示,早在2002年11月,汪全杰对政府征地拆迁中发放的关于拆除汪全杰违章建筑的通知存有异议,便诉告宛城区官庄镇镇民政府,宛城区人民法院11月20日开庭审理该案。

  2002年11月25日宛城区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作为原告的汪全杰诉称:官庄镇土地所村建所以“通知”形式作出由诉讼人限期拆除位于官庄油田电测站对面建筑物的强制性决定,应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官庄镇政府不具备主体资格,其行为属于越权违法行为;该通知使用法律不当,乡级政府无权作出处罚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应什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土地所的查证与事实不符;通知中认定汪全杰所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是不正确的,1985年4月经官庄镇建设管理委员会下发建筑许可证后,经统一规划、放线,才施工建房的,且已取得合法房产证。而被告官庄镇政府在法定答辩期间未依法递交答辩状,也未提供任何作出该颁证行为时的证据依据。遂由宛城法院作出“确认被告官庄镇政府2002年10月30日下发的关于拆除汪全杰违章建筑的通知违法”的判决。

  在开庭前不久,官庄镇土地所、村建所呈报区法院称,我镇土地、村建所2002年10月30日下发的关于拆除汪全杰违章建筑的通知,现因情势变更,此通知,我们研究后决定,予以撤销。

  “现因情势变更,此通知,我们研究后决定,予以撤销。”中的“因情势变更”却出现在盖有官方印戳的文字呈报材料中。此处的“因情势变更”不由让群众百思不得其解。

  之后几年间,汪全杰多次向区、市、省及中央相关部门反映情况,2005年10月24日,国家建设部来访事项转送单中明确南阳市建委:汪全杰来京上访,反应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请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接待。

  市建委接函后高度重视并成立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并给出处理意见,油田区域泰山路的建设单位为中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涉及该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也应由该局负责协调结局。

  随后,河南石油勘探局房地产管理处在2007年8月13日给出信访处理意见:按照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政策标准和实际情况,考虑到汪全杰房屋土地未确权,拆迁时对留下一间房屋的损失和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等因素,作出如下处理意见:1、一次性补偿汪全杰房屋拆迁费10万元整;2、建议其继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河南油田将执行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决结果。

 ▲在该局出具信访处理意见期间,汪全杰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请求却是:2002年油田修泰山路无按拆迁规定把自己的房子给拆除,把置换补偿错误支付给他人,导致自己的置换补偿款至今得不到解决。遂请求按照国拆十三条二十三条和省拆二十九条,把拆房时的置换(9+5)*38=532平米安置地和拆时应支付的19.6万元给当事人;补偿也可按照新规定新标准进行计算。

  长达近七年后,官庄镇政府与汪全杰在2013年6月4日签订协议,官庄镇政府一次性支付汪全杰房屋补偿款12万;由官庄镇协调在田店村新型社区建设中优先选择给汪全杰同等土地面积安置,但必须符合规划,或在黄山路、辽河路给予安置,和田店村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建设过程中由镇政府在政策范围内减免相关费用,并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双方签字后,汪全杰不再为此事上访,如以后为此事再上访,镇政府有权不再对汪全杰予以安置。

  事情至此本也有了结果,可协议中规定的同等面积土地置换至今无落实。汪全杰为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于2015年11月16日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件性质,将油田房产管理处、宛城区官庄镇政府、宛城区赤虎街道办事处告上宛城法院。2016年6月22日,宛城法院开庭进行审理。

  庭审中汪全杰诉称,官庄镇政府将其置换作价出售给镇政府内部人,并依据相关法条请求定价进行补偿;并从拆迁时起,实际丈量制图为准的196平米房屋中,临大庆路门面商业用房98平米,都应在拆迁前一次性补偿所损失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利息。故请求判令被告自拆迁日至置换路通建成开业期间按照宛政(2011)58号文件赔付5359552元。

  油田房产处在庭上辩称:原告现对答辩人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油田房管处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切2013年汪全杰就与官庄镇政府达成协议,2013年6月6日已领取补偿款,争议事项已全部解决;而原告又提出巨额索赔,是滥用诉权的表现。

  官庄镇政府辩称:拆迁补偿款的房产位置现处田店村范围内,而田店村现归赤虎街道办事处,因此,汪全杰起诉主体错误,应驳回请求。同时,政府在发表质证意见时表示,原告证据不能确定房屋是否在集贸市场内,没有界址点图,也没有集贸市场明细表;换地备忘录上显示的清楚是民房,不是经营性用房。

  赤虎街道办事处辩称:汪全杰起诉的停业损失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拆迁补助费不应给予支持。至于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早已在协议书上达成共识,汪全杰也已将12万领走。汪全杰的房屋按拆迁补偿标准价值仅为5万余元,给12万即对所起诉的各项补助费已全部到位,请求驳回起诉。

 …法庭程序后,宛城区法院2016年7月22日做出了“驳回原告汪全杰起诉”的裁决。

  心存不甘的汪全杰不服裁定,再次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南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中院表示,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现居简易窝棚的汪全杰夫妇,依旧没有就此妥协。为维护自己心中的那份合法权益,让这两位年过六旬的老夫妻依旧过着困顿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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