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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检察院执法不公,我的丈夫见义勇为被害致死,凶手却得不到相应惩罚

2016-12-19 15:21| 发布者: 14x| 查看: 4760| 评论: 0

摘要:   舒城县检察院执法不公的悲哀,当今社会,谁还敢见义勇为?  -记我的丈夫潘仁银见义勇为被害致死,凶手却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天理不容,公道何在?  当人们还在为成都年轻的女大学生村官车娅婷在闹市被暴打致 ...

  舒城县检察院执法不公的悲哀,当今社会,谁还敢见义勇为?

  -记我的丈夫潘仁银见义勇为被害致死,凶手却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天理不容,公道何在?

  当人们还在为成都年轻的女大学生村官车娅婷在闹市被暴打致死感到痛心和惋惜,为旁观者的冷漠感到愤怒;为溺水儿童在水中挣扎,旁边的人看热闹却无人施救而最后死亡感到悲哀;在看到有人被殴打抢劫,争议是否该见义勇为时,在安徽省舒城县一名在基层工作了三十多年的基层老党员看到歹徒吴为海殴打他人时,挺身而出,却被歹徒重伤致死,没来得及交代一句话就这样默默地不甘的走了。

  2016年8月2日上午8点30许,我的丈夫潘仁银准时到村部上班,听到隔壁办公室有人打闹的声音,过去查看,看到犯罪嫌疑人吴为海正在激烈地殴打他人,搬起厚重的茶几欲猛力砸人,立即上前阻拦止却被正在打人的吴为海狠狠地打了两拳倒在沙发上,这时吴为海冲出门继续殴打他人,潘仁银立即站起来紧跟随后,在楼梯口处,看到吴为海拿起拖把想继续打人,我的丈夫上前欲夺下用来打人的拖把,在争夺过程中,吴为海回头看了一下,有意背靠着墙,在我的丈夫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猛地极用力一拽,导致我的丈夫摔下楼梯,后脑触地,当场昏迷不醒,直至去世没有留下一句话……

  吴为海在我的丈夫阻止其殴打他人时,就对我的丈夫心生不满,挣开别人阻拦后还特意打了我的丈夫,在显而易见的危险的楼梯口,在可以预料到致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吴为海还突然猛的极用力的一拽拖把,致使我的丈夫从犯罪嫌疑人面前摔下死亡,并且在摔倒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吴为海站在其身边的(楼梯较窄),其有能力阻止受害人从楼梯上摔下,却没有做出任何阻止其从楼梯上摔下的行为,放任受害人从楼梯上摔下重伤死亡,没有做出任何的救护措施。而且在潘仁银被摔倒后,为了逃避责任,还威胁当场的目击证人 你要是敢说是我干的,让你吃不了兜着走,其犯罪行为和态度极其猖狂恶劣令人发指,吴为海的犯罪行为明显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之前吴为海还多次闹事,在当地的派出所里留有笔录。出事后,吴为海的家人毫无道歉的意思,还疯传吴为海精神有问题(欲逃避法律的制裁,后经鉴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然而当地人都知道他只是偶尔装疯而已,仗着自己身高马大,村里的主要男性劳动力都外出打工,村民都怕他,不敢招惹他。他平时还喜欢打麻将,家里还有台麻将桌。身强体壮的他好逸恶劳,不务正业,还经常闹事,随意辱骂他人,村民怒不敢言……

  潘仁银在医院里苦苦支撑了十五天,头上的刀口41cm,浑身插满了管子,可还是不舍的离开了我们,家人悲痛欲绝,经过医生的诊断,由于暴力太强,导致头盖骨整个开裂和特重型的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医院CTP片),结束了短暂的一生。


  

  


 …过了漫长的等待,我丈夫的案件经过了公安,移交了安徽省舒城县检察院。作为受害人家属,我们四处打听案件的发展情况,12月1日,当我得知案件早已移交检察院时,我让我的女儿第一时间就去了检察院,问了好多人才得知案件在检察院公诉科,好不容易找到了公诉科的孙科长,我们了解到检察院只以简单的寻衅滋事罪初判此案,判刑3~5年,我们很不解,绝对不能接受,当时我的女儿也强烈反对对此案的定性,强烈要求对犯罪人重判。孙科长表态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抗诉申请检察院重新立案,也可以让律师亲自递交书面材料,案件移交法院还早,为方便联系,我的女儿还留下了手机号码。随之我的女儿马上找家人商量抗诉材料,联系律师递交材料。就在12月7日早上,我和我的女儿去递交抗诉材料时,从公诉科人口中才得知早在12月2日也就是在去女儿去检察院的第二天,他们就把案件迅速的移交了法院。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毫不知情,当时我的女儿还留下了联系方式,也没有任何人以任何形式通知我们,作为受害人家属我们非常气愤,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后,没有通知受害者家属(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章第六节第三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检察院在案件移交法院前根本没有听取受害人家属和代理人的意见,将案件迅速的移交法院,剥夺了我的代理律师查阅案件的权利,见面过后公诉科人明确表态可以递交抗诉材料,询问移交时间时说还早,然而检察院竟然在第二天匆匆仅将案件的刑事部分移交法院,敷衍欺骗受害人家属。公诉科孙科长和受害人家属见面时刑事附带民事诉求这块也是只字未提!

  综合以上所说,作为受害人这方,根据相关事实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我们对检察院的办案情况和过程产生了极度的怀疑。
  1, 检察院不作为不担当,检察院在接收案件后,完全无视了受害人的存在,没有以任何方式(电话或书面)告知受害人家属案件已在检察院,没有听取受害人家属意见,更重要是剥夺了受害人家属抗诉和委托律师查阅案件的权利,他们匆忙的提交案件到法院,12月7日早上受害人家属到检察院递交材料时办案人员直接推脱,让我们直接找法院,还说现在案件跟他们已无任何关系!

  2,对于仅以寻衅滋事罪定性此案存在异议,寻衅滋事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并且当中没有致受害人死亡这一法定情形,本案中有特定的受害人,并且犯罪嫌疑人殴打他人已是故意伤害,受害人阻止犯罪嫌疑人殴打他人而被打,在楼梯口处,被犯罪嫌疑人突然猛力摔下楼梯导致死亡,更是故意伤害,然而,检察院放着明明已构成受害人死亡这一事实,避重就轻,仅以寻衅滋事罪轻定此案,只有重罪吸收轻罪之说,哪能轻罪掩盖重罪之为?!!

  3, 在起诉当中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这块,受害人家属毫不知情,剥夺了我们在案件提交检察院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4,敷衍和欺骗受害人家属,明明让受害人家属回去写材料,却在第二天就迅速移交法院;

  5, 检察院为了以寻衅滋事罪来起诉,放着致人死亡的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不管,在起诉书中,仅以推搡他人描述当时激烈打斗的情形,有意歪曲故意伤害殴打他人的事实(现场有多名目击证人),并且有意忽略在楼梯口处,受害人被犯罪嫌疑人摔下楼梯证据确凿的事实。

  6.检察院态度蛮横,知错不改,在受害人家属揭露其不合理不合法的执法过程后,开了一次座谈会,当时有检察院梁检察长,公诉科孙燕及检察院其他领导和县政法委包书记和受害人家属,检察院当场承认其执法过程存在过错,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受害人家属不要继续揭露,然而检察院却没有任何改正过错的行为!

  7. 现场有多名目击证人看到受害人摔倒地侧面墙上留下了受害人一个深深脚印,并且有目击证人拍的照片证明,然而检察院却说没有。

  8. 根据公安的现潮察、医检报告以及现场的目击证人的陈述,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争夺拖把和犯罪嫌疑人突然猛的一拽导致摔下楼梯重伤致死的事实,然而检察院却不顾存在的事实证据,说受害人摔下的过程不清楚,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定罪。

  9.犯罪嫌疑人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寻衅滋事是因,致人死亡是果,检察院只定寻衅滋事罪,明显忽略了犯罪嫌疑人寻衅滋事和导致人受害人死亡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

  通过以上情况,受害人家属对检察院的一系列行为产生了合理的怀疑,舒城县检察院是一向有敷衍、不负责任、欺骗隐瞒受害人、剥夺受害人相关权利和执法不公的习惯,有意轻判此案,还是另有不公平的隐情?
  综上所述,舒城县检察院只以寻衅滋事罪来定性此案,明显避重就轻,掩盖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行凶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扼杀了见义勇为的社会精神,助长了社会的暴力风气,严重损害了社会公道和法律的公平正义,并且检察院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明显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受害人家属敷衍欺骗隐瞒,未依法办案,对此我们表示强烈抗议!!!因此检察院将此案定为寻衅滋事案,极不合理也不合法,我们绝对不能接受,检察院对受害人敷衍不负责任不公正的行为让人怀疑其中另有隐情。我的丈夫潘仁银见义勇为被害致死,凶手却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天理不容,公道何在???希望政府和执法机关能给我们受害人家属和社会一个合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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