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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9 01:27| 发布者: 8mwbjq| 查看: 4726| 评论: 0

摘要: 实名举报材料 ≠报人:张仲辉(张晓红的哥哥),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灵宝市新灵中区218幢1单元13号,身份证号411223197006080019,联系电话13526562348。 ≠报内容  一、关于杨文鹏监管失职案灵宝 ...
实名举报材料
 ≠报人:张仲辉(张晓红的哥哥),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灵宝市新灵中区218幢1单元13号,身份证号411223197006080019,联系电话13526562348。
 ≠报内容
  一、关于杨文鹏监管失职案灵宝市法院副院长张克民、少年庭长张波瑞涉嫌玩忽职守罪,灵宝市检察院和三门峡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相关负责人明知上述情况而不对二人进行查处构成渎职犯罪,请求依法追究上述人员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灵宝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唐洪敏与灵宝市法院少年庭长张波瑞系夫妻关系,三门峡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相关负责人明知杨文鹏监管失职案追责涉及到灵宝法院少年庭长张波瑞而不让灵宝市检察院回避、灵宝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明知上述情况而不主动提出回避,造成杨文鹏监管失职案侦破不力,请求对灵宝市检察院和三门峡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相关负责人依法追责。
  事实和理由
  一、杨文鹏监管失职案起因
  2015年3月份罪犯杨文鹏因强迫卖淫罪被灵宝市法院少年庭以(2015)灵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杨文鹏因身体原因未被羁押,判决生效后杨文鹏处于自由的状态,去酒吧喝酒故意伤害致死他人,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结果。三门峡市检察院公诉处在承办杨文鹏故意伤害致死他人一案过程中,发现灵宝市法院(2015)灵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峡市检察院公诉处认为灵宝市法院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对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重视不够,因此向灵宝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灵宝市法院汲取教训,加以整顿,切实加强判决执行工作,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将监管失职案件线索转给三门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该部门又指定灵宝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办该案,灵宝市检察院将不该承担杨文鹏监管失职责任的灵宝市法院审监庭庭长张晓红以玩忽职守罪逮捕。
 〓、杨文鹏监管失职案实情
  2015年3月份,灵宝市法院少年庭以(2015)灵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文鹏有期徒刑12年,该犯因身体原因未被羁押,判决生效后,少年庭并未对杨文鹏及时采取龋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监管措施,在此情况下,少年庭将拟对杨文鹏采取监外执行措施的案卷材料移送给审监庭,审监庭庭长张晓红认为案卷材料有问题没有接收案卷,将案卷退回给少年庭,少年庭依然没有对杨文鹏采取监管措施,2015年11月份少年庭庭长张波瑞将杨文鹏案卷材料交给主管审监庭的法院副院长张克民,张克民并没有将杨文鹏案卷材料移送给张晓红,张晓红对案卷材料在张克民处并不知情,2015年11月30日杨文鹏在没有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下故意伤害致死他人。
  由此可见,如果灵宝法院少年庭在(2015)灵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及时对杨文鹏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灵宝法院张克民副院长在接到杨文鹏案件材料后及时移交审监庭采取监管措施都不会发生监管失职杨文鹏致死他人的情况。因此应当对杨文鹏监管失职承担责任的是灵宝法院少年庭庭长张波瑞和副院长张克民,而不是审监庭庭长张晓红。
  但是因为张波瑞的丈夫是灵宝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唐洪敏,三门峡市检察院和灵宝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明知上述情况徇私舞弊,不抓应当承担杨文鹏监管失职责任的张波瑞、张克民,反而找了个替罪羊抓了不应当承担杨文鹏监管职责的张晓红。
  三、关于专家论证
  张晓红被抓以后,国内顶级刑法专家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就上述案件事实进行论证,明确指出本案的核心是监管职责,张晓红没有对杨文鹏的监管职责,三位专家得出一致结论张晓红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报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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