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冯文应,女,汉族,1987年9月2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县龙坑镇共青社区共青一组,系受害人张辉明之妻,身份证:522121198709020226,电话:13648526676 ≠报人:张明宇,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生,贵州省遵义县喇叭镇后窝组41号村民,害人张辉明之父。身份证:522121195709152655,电话:15599246655 ≠报人:周甲群,女,汉族,1959年7月8日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母,身份证:52212119590708266X,电话: 15985072811 』举报机关:遵义市汇川区公安局上海路派出所承办人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信访局承办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人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人 遵义市汇川区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局承办人 ≠报事项: 一、2012年10月15日和10月22日,习水帮罗浩, 罗英伦,王启君,高正伟绑架走我大儿媳叶考,强行勒索 我租赁公司钱财。我方向上海路派出所报警,请求侦破保护我一家安危。该派出所干警苏吉勋不予立案,反说你们无 故招惹习水帮,自行去处理,根本对我一家不设施安危保护。在如此公安庇护下造成罗浩,罗英伦等人于2012年10 月30日在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寸心草茶楼乱刀将我二儿子张辉明杀死,至今尸体不知何处。注:该黑社会团伙共犯8起案件,1、命案两起;2、四起抢劫案;3、一起非法拘禁。4、一起故意伤害。 〓、(2013)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书和(2014)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6号判决书和(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刻意隐瞒,重罪轻判,将2008年犯抢劫罪被判二年,刑满回家时隔二年10 月又为首主谋勒索杀死我儿子被(2013)遵市法一初字第22 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的罗浩判决改判缓期执行死刑。 三、杀死我儿子的罗浩,罗英伦,在以上判决下,不偿 命,没有血债血还,白发人送黑发人,告状无门,无奈之下踏上艰难的上访路,可是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信访局主任王胜江为了政绩,为了零上访,勾结黑社会人员围追堵截我们进京上访,并残酷将我张明宇脊椎打断,将周甲群鼻梁打断,致使我夫妻终身伤残,且强行拘留我们10多次。于2015 年10月30日,以我夫妻涉嫌寻衅滋事罪,判刑一年,判被告人张明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十个月徒刑,缓刑一年。这真综上歹徒杀死我儿子不偿命,我夫妻为诉讨血债血还反 受雪上加霜被毒打关押的真实情节,只得向中纪委和最高检 察院呈文举报,敬盼查处。 此致 ≠报人:冯文应、周甲群、张明宇 2016年12月6日 ∝ 告 ∝告人:张明宇,男,汉,住贵州省遵义县喇叭镇红岩村后窝组41号,身份证号:522121195709152655,电话:15599246655. 』控告人:罗浩、罗通, 受害人:张辉明,男,1985年5月8日,中共党员退役军人,籍贯:贵州省遵义县喇叭镇红岩村后窝组。 2012年10月,受害人因其兄弟租赁公司租车纠纷(因对方是黑社会组织态度猖狂)与对方发生冲突,并且还绑架了受害人大嫂,受害人家属到遵义市上海路派出所报案,并多次向派出所反映案件恶劣细节,但遵义市上海路派出所置之不理,对此事不管不问,导致受害人2012年12月30日再次遭到迫害(受害人在遵义市海尔大道寸心草茶楼被多年数次犯罪杀人惯犯的黑社会组织惨忍杀害) 惨案发生至今,受害人尸体去向不明,任凭受害人家属苦苦哀求,然而遵义市公安机关却根本不作任何正面回应! 受害人家属多次向区、市、省上访,没有得到任何答复,2014年受害人家属分别两次北京上访,反而被遵义市汇川区信访局串通黑社会组织将受害人父母殴打成重伤(有照片为证)。 〃律文书: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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