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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骗局?凤凰资讯曝光加盟商状告廖排骨

2016-12-18 12:02| 发布者: x72z| 查看: 6130| 评论: 0

摘要: 张先生于2010年8月与四川廖排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廖排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支付特许经营费3000元。然而,准备了大半年后,张先生的店却始终没有能开业,几个月前,张以廖排骨未按约定披露相关信息,未提 ...

张先生于2010年8月与四川廖排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廖排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支付特许经营费3000元。然而,准备了大半年后,张先生的店却始终没有能开业,几个月前,张以“廖排骨”未按约定披露相关信息,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致使其无法开业为由,要求法院判决解除特许经营许可合同,并返还加盟费3000元,赔偿店面装修费等经济损失30000元。经过审理,近日,成都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投资连锁企业之前一定要慎重,一旦签约,则要遵守约定,不能将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归咎于连锁企业的服务不到位。

去年夏天,张先生有意加盟“廖排骨”。2010年7月23日,“廖排骨”向张先生提供了业务培训主要内容、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及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诉讼情况等资料;8月10日,张向“廖排骨”书面提出加盟申请;8月23日,双方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廖排骨”于当天向张提供了操作手册、特许经营(加盟)规章管理制度、开业营销策划及促销资料、店面装修方案、备选菜品制作方法等资料,并将特许经营授权书、廖排骨专利技术工业化生产工艺等商业资料提供给张;8月24日至9月15日,张及其员工分别参加了管理及生产培训。

然而培训回来后,张先生的店却迟迟没有开张,今年3月,他以“廖排骨”未按约定披露相关信息,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致使其无法开业为由,要求法院判决解除特许经营许可合同,并返还加盟费3000元,赔偿店面装修费等经济损失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从信息披露回执单、家传卤汁领取单、专利生产工艺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廖排骨”已按约定履行了披露相关信息及提供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等义务,通过披露信息也已足以使张某在特许经营加盟方面的市场、营运模式、商业风险等方面作出独立的判断,廖排骨不存在通过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方式来影响双方签约意思的情况。此外,张某大大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才要求解约依法不能获支持。法院如上所判。

冯璐 陈敏晓 侯钢 本报记者 晨迪

法官说法

谨慎投资 诚实经营

昨日,成都中院的法官特别提示广大投资者:第一,签约前谨慎考察。投资者在签约前,应对连锁企业进行细致地了解和考察,对所选择的商圈进行审慎地评估,并对自身的经营能力进行认真地审视,做到签约不后悔,后悔不签约。第二,签约后诚实经营。合同签订后,投资者应诚实经营,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将正常的经营风险归咎于连锁企业的服务不到位,更不能心存一旦经营不善便任意解除合同的侥幸念头。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2011-08/03/813240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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