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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工商部门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

2016-12-15 19:17| 发布者: h9t2| 查看: 5930| 评论: 0

摘要: 本人于2016年8月1日,从4s店购买了一部沃尔沃s60l试驾车,购车后临时租用了第三方牌照。  8月初,在办理保险事宜时,发现该车辆曾于3月17日发生车辆事故、保险理赔。同时还发现,车辆缺少底盘装甲等质量问题。找到 ...
本人于2016年8月1日,从4s店购买了一部沃尔沃s60l试驾车,购车后临时租用了第三方牌照。
  8月初,在办理保险事宜时,发现该车辆曾于3月17日发生车辆事故、保险理赔。同时还发现,车辆缺少底盘装甲等质量问题。找到4s店时,4s店拒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9月8日,本人将此事件通过8890热线投诉至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局。河西区尖山工商所告知,9月8日收到投诉资料,同时正式受理了该投诉案件。
  10月12日尖山工商所召集投诉人、商家见面,进行沟通调解。
  10月18日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尖山工商所,向本人下达了不予受理(中止受理)消费投诉告知书。
  此后,本人多次要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做出处理,并于10月27日正式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至今仍没有得到准确回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经营者违法行为时应诉专案。
  河西工商部门,违反了法律、制度规定,并一再有意拖延时间,为商家违法行为说情、找借口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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