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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万元买我强奸,贪污11年的冤狱申诉权的事实经历,谁能答应?

2016-12-14 15:01| 发布者: kl5gh4| 查看: 4803| 评论: 0

摘要: 20.3万元买我强奸,贪污11年的冤狱事实经历,谁能答应?  一,事情发生在1990年5月6日晚上的散步事情开始,因本人是当时的江西景德镇市破场做供销员,因推销厂里的破,未全部将货款及时归还厂里,厂里的新来的 ...
20.3万元买我强奸,贪污11年的冤狱事实经历,谁能答应?
  一,事情发生在1990年5月6日晚上的散步事情开始,因本人是当时的江西景德镇市破场做供销员,因推销厂里的破,未全部将货款及时归还厂里,厂里的新来的厂长,供销科长查仓库库存货物对账,发现我有一车破货款未及时归还厂里结清账目,将我诉讼到刚成立的浮梁县人民检察院立案诉我挪用公款,因我接到县人民检察院的传票,及时与县人民检察院交待当时是什么原因,未及时将货款归还厂里结清的事实经过,1990年5月1号至6号都是忙于将拖欠的厂里货款眷与县人民检察院交清拖欠货款,那几天心情与思想特别烦扰,烦恼的是新来的招聘承包厂长与科长拿我做典型开刀,诉讼告到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治我有罪。
 〓,1990年5月6日是星期日,下午在街上遇上从小一起长大的邻居廖冬根,他刚下班也是回家,与我交流他的诉讼珠山区人民法院离婚案件,不知何时开庭,就这样两人都是烦恼的人在一起,那时侯我的妻子与孩子在东北黑龙江省完达山食品厂,我夫妻是两地分居,一个在北,一个在南,夫妻生活中只有半年时间,她带着孩子在东北(完达山食品厂)岳母家到每年的10月份回南方的家,我夫妻那时是两地分居的生活。因我是单独一个人生活,这时就邀请(廖冬根)同去我租住的家共做晚饭吃,我与廖冬根吃过晚饭,本是同去光明电影院看电影的方向路途中,一路走,一路散步,走了一半路程,我突然想起老婆孩子,就转向火车站方向散步了,正走在火车站广场,遇见熟悉的公安人员(于旭凯),知道他是公安人员是很早几年前,他在人民电影院附近抓扒窃的公安执勤人员,(于旭凯)问我现在做什么小生意,我告诉他,没有做小生意,在破厂供销科工作了几年,并且也成了家,妻子和孩子在东北完达山食品厂工作生活,而后他问,随同我散步的人(廖冬根)是我什么人?我告诉他廖是我同在原住处的老邻居,小时候的一起生活的玩伴,在一个同老屋的邻居,然后我问于旭凯,是在此处(火车站广场)执勤工作吧,他说:他在火车站对面(华光饭店)有一间房,请我与廖一起去他房间坐坐,我与廖同他来到了(华光饭店)门口的一辆中型客车旁,他让我与廖先上车坐坐,这时我确认他是在执行巡逻工作,这时他用步话机告诉还有在执勤的人员,说他先去局里,这时我抢先说,我不随你去局里,到时我步行回来,太远了,你们有事,在这里问吧,他(于旭凯)说:过后我用车子送你们回家,行吧,我那时回答:这还差不多,反正我没有做亏心事,有什么害怕的,就这样我与廖随于执勤车来到了市公安局后院,正是天黑了,于叫来四,五个青年便衣公安,其中两个将我带到一间办公室对我气势汹汹的问话,我也不势弱,对汹起来了,并且吵得很汹时,于走进办公室,平息了吵架气氛,于对着窗外,指着两个女人问我认识她吗,我当时表示不认识,于试问说,她认识我,我说,认识我的人多的很,我原先在市中心中山路街面上做生意有几年,现在又是破厂做供销员,认识的人太多了,我确实不认识她,然后两个青年便衣人员也没有对我笔录,更没有吵汹的问话,大概过了十几分钟,于叫我上车,也就是刚才坐那车来的中型客坐车,车上多了几个年轻的便衣人员随车送我到里村新村四栋20号租住的房子(我暂时的家),下车后,还有几个人员随我进了家门看了我当时简单的家具及生活用品,然后于带领他随车来的青年人员开车走了,离开我租住的家,因廖家离我当时的住处比较远,他没有回家住,是同我住在一起,第二天是1990年5月7日星期一,廖也是从我家去艺术瓷厂上班了,因是星期一,上午我去了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交代了还公款的计划,并咨询了检察科人员,他们说,我这个挪用公款一事是小事,眷还款,眷处理,叫我不要有负担,工作还是眷去上班,厂里又调来了新任的陈书记,好好认错,好好工作,就这样我与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咨询好了,我当及去破厂厂里向陈书记认错了,当时县人民检察院在市东边方向(黄泥头位置),破厂是市北边方向,从东边向北边有十几公里,我是骑着自行车去厂里上班,向陈书记做了我自己的检查,并请求工作,陈书记要我认识错误,眷结清仓库的货款,还是到供销科正常上班
 ⊥这样,5月7,8,9,号我都是在破厂正常上班,9号上午接到科长的指示工作安排,让我回市区办事,也就是5月9日上午接到工作任务离开了破厂,当时厂区十几公里路程,我骑自行车去了先锋家具厂,那里的厂长是我的老厂长,老领导,老上级(赵吉祥)向他汇报了我近半年来的工作烦恼和一切不顺心的事,在他那里吃了中饭,离开是下午骑自行车到市区,大概2点多钟到里村新村四栋20号租住的家,刚到家门口。
  三,看见两个5月6号晚上在市局年青的便衣人员,因为本人确实没有做亏心事,更没有做其他违法恶性事实,没什么怕的心态,照样进房门,刚坐下,他们进我房间说:随他去局里,当即就用铐子拷住了我双手,我对他们气势凶凶的说,我犯了什么法?他们说去局里说清楚,就这样晕晕迷迷的被他们带到了市公安局后院,把我拷在太阳底下,我问他们,我犯了什么法,他们什么都不说,然后将我带到一间办公室开始笔录,从我十几岁开始孤儿时做什么,在什么地方,现在干什么一一做了回答,问我5月5号晚上8时至10时在干什么,当时我确实气晕了头,想了很长时间,他们说我不老实交代,就开始拳打脚踢都用上,并且用铐子将我双手往后拷,并用砖头往里塞,造成我双肩痛苦,用摩托车刹车钢丝抽打我,将我折磨的根本不是人样了,我确实不知道5月5号晚上发生了什么,他们对我刑讯逼供,将我折磨的痛苦极点,他们休息了一下,也让我想一想5月5号晚上8时至10时,这个时间在哪里,我痛苦的心态想了很长时间,这时有个成年的公安人员说,不老实交代(抽血化验),我当时求爹爹求奶奶的说,求您们眷抽血化验,眷做出真实的证据,到底我干了什么违法犯罪的事情,这时没有任何人理睬我,更没有抽血化验,痛苦至及后,我想起来了,5月5号是星期六,当时电视机很少有几个台,只有中央一台,江西台,景德镇台,每到星期六景德镇台都会播放长篇电视剧,当时是在播(人在旅途)电视连续剧,因为我家的电视机搬到县人民检察院抵押(挪用公款)的金额去了,家中没有电视机看,这时我就去街面上有家(南北酒家)小吃店,店主是我几年前就熟悉的人,店主叫(陈腊梅)在她夫妻店里看电视。恳请他们去调查,当时我是跪在地上求他们去调查,求他们抽血化验,他们根本不理我的跪地诉说,还说我狡辩,我确实是5月5号晚上大概8时来到她店里看电视连续剧(人在旅途),直到看完两集后才慢慢的回到住处,因为我与陈腊梅认识很多年,她对我很了解,更清楚,多年前我还在她们家来往过,她对我记得很清楚,可是于同他的手下人根本不去调查,也根本不做抽血化验的证据,他就是认定我是作案的罪犯,继续采仍我反手用铐子拷住我双手,并且拳打脚踢随意抽打的刑讯逼供的事实过程折磨我死去活来,痛苦万分,并诱供我怎么与廖冬根强奸的过程,当时我听到(强奸)二字简直是天上掉下的名称,我辩护我没有强奸,我强奸了谁,叫她来指认,于说,廖都交代了,他与你在一起(强奸),我根本没有这回事,从来没有做过对不起党和政府及社会的丑恶行为据理力争,83年全国严打都没有我半点事情,于就开始叫他手下人又开始折磨我,后将我送进禁闭室几个小时后,大概晚上11点将我从禁闭室带出来,带到一个办公室要我跪着,我确实不知道(强奸)受害人是谁,多大年龄,胖的还是瘦的,多高多矮的女人,都不知道的事实,这时于授意手下人开始用铐子,刹车钢丝,砖头,绳子,鞭子将我打的无法站立,坐都是坐在地上,于指示我听他怎么说,怎么交代,就这样,诱,骗,刑讯的指示下,成了一份我交代的供词。当时我在记录上签下时间,就是这份不应该的强奸供词将我送进了看守所,这时我才知道廖早就抓来,是于先折磨廖死去活来痛苦万分指示廖交代我同他一起作案(强奸)的罪名。
  四,关进看守所当天下午预审科人员提审我时,我将全部的事实过程做了澄清,并恳请他眷去里村加油站对面(南北酒家)调查,那才是真实的过程,我5月5日晚上确实在那里看电视,如果他们确实去调查了,并且真的抽了我的血验明证据,我也不可能写这痛苦的经历,于,预审科人员,包括公诉人江景龙当时都是认定我狡辩,根本不去调查,抽血。
  预审科,检察员各提审两次,我都是没有强奸罪一词,只有破厂挪用公款一事又做了真实的诉说,逮捕证上注明:强奸罪名,我拒绝签字,等到7月5日上午,下午在看守所小会议室,于参与对我审讯,因为是白天人来人往,我确实没有强奸作案,怎么能够可以将强奸案的经过说的清楚,恳求他们去里村(南北酒家)调查,或请求他们抽血化验,所做的陈诉都是事实的经过,他们不相信我,说我狡辩,蒙骗,于说,廖都承认了,我说廖怎么这样糊涂,我根本没有与廖一起作案,他说我作案,叫他与我对实,就这样反复的陈诉没有作案的事实,大概晚上10时许,看守所在押犯都在铺上准备睡觉,这时在看守所留用的外老犯人(陆富田)与干警在我所住的监号子开门将我带进白天问询的看守所小会议室,有于旭凯,马某某,黄某某对我开始用铐子,绳子,砖头折磨成不像人,我喊叫,他们用外晒短裤沾阴沟里的臭水堵住我嘴巴,将我吊在窗户上,这样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所做的供词,多数是于指供,诱供.骗供的形成,当时我签名时,签下不是事实经过,又遭到一顿毒打,改了一张纸,我签下了当时是半夜2,3点钟,当时我无法行走进监号,是在外劳动的犯人(陆富田,方笑明 )将我扶进看守所监号内。第二天早上放风时,所有的在押犯都看到我遍体鱗伤,比判死刑的犯人提审都痛苦万分,与我同一个监号的两个判死刑的在押犯,提审都没有半夜提审的过程,更没有是抬,扶进监号的事实情况,在案卷中的两次供词都是于指供,诱供时用刑讯逼供形成的,从5月11号早晨关进看守所,直到9月份检察员(江景龙)最后一次审讯我止。都没有法医来验我的血液,是10月9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凌皋)给我刑事起诉书的第二天有法医来验我的血液,事隔三个多月1991年元月11号上午开庭,因我从小是孤儿,家中没有任何亲人,妻儿远在黑龙江,委托的好友老上级领导(赵吉祥)代请律师,也未到庭,开庭中,我恳求审判长(王凌臯),公诉人(江景龙)亮出我的证据给我看,法庭上没有亮出任何有关强奸证据,都是我没有强奸的言词,证人证言,被害人等言词也没有法医的血液(鉴定证明),也未知什么结果,除了是我家的蓝把折叠水果刀图片,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在法庭上证实。进看守所我是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的惨痛痛苦深渊,第二天接到判决书,坚持上诉省高级法院,省高级法院审判长(万在贵)未调查,未审讯,枉法的裁判我十一年含冤万分的痛苦。
  五,1991年3月23号将我送进江西省第三监狱现为(景德镇监狱)含冤服刑十一年4015天的痛苦时光,当时将我分下监狱中四大队新窑中队,痛苦的心情无处诉说,中队长,大队长听我诉说,我确实是冤枉的,我根本没有强奸罪,更没有做对不起党和社会的丑恶事实,刚到中队劳动时,寻死的思想都有,一有人与我吵嘴,就有寻死的行为,那时的我好比万丈深渊中,那十一年妻离子散,年幼的儿子失去了父爱,回想起自己十五岁开始失去父母,孤苦伶仃的生活,人世间什么苦都吃尽了,討过饭,住过窑洞,吃过野菜谷糠粉做的饼当饭吃,杂技团练苦功,可是从未做过对不起党和政府及社会中的丑恶行为,83年10月份严打时期,也没有我半点瓜葛的事情。今天遭到如此痛苦的冤屈,死能甘心吗?只有咬住牙关,天大的冤屈先只能藏在心里深处,在监狱中是无处可诉的申诉状写过数不清多少份,都是沉如大海,在这监狱只能服从管教干警,遵守监规,深入学习文化知识及法律常识,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十一年中多次获得过表扬及立功表现,监狱干警,杏长,中队长,大队长多次关心我,给我安排减刑,我不承认有罪,怎么会有刑啦,我的表现是体现我本质就是一个好的行为,我不是为了减刑才积极劳动,是为了一天三餐饭就应该劳动,再说减刑的首要是认罪伏法,我没有罪,没有刑,关我多久是多久,刑期是十一年,十一年后我出监狱,定会上北京上访申诉告状的,假如减了刑,法院会说我认了罪,不认罪怎么会给我减刑。我的劳动好不是为了减刑,是体现我人格思想本性的体现,就这样痛苦中度过了十一年冤屈的黄金时光,31岁进监狱,42岁出监狱,回到社会举目无亲,只有远房的亲戚给我介绍有吃有住的工作度日。
  六,刚出监狱去过景德镇市中级法院交申诉状,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交申诉状,他们都不收,在社会中经过两年的生活度日,2003年10月份去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交申诉状,2004年3月5日景德镇市政法委,景德镇市中级法院,市信访局,昌江区信访局等在全景德镇市范围内寻找我的落脚处,当时因为北京开两会时期,害怕我去北京上访,实际上我当时身无分文,为了生活没有去北京上访,这时间景德镇市中级法院常务副院长袁院长接待了我的申诉状,当时的诉说,男人有泪不轻流,只是未到深痛时,哭诉地把前因经过,十一年的痛苦时光是怎么遭受的,中级法院开始复查,过了几个月将案卷送江西省高级法院复查裁定书中明确记有原审被告人(胡中波)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二项的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同时在2005年4月12号下达了去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立案。在[2005]年3月2号下达了再审决定书,
  赣刑再审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明确记有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撤销景德镇市中级法院(90)刑一字笫49号刑事判决书和江西省高级法院,(1991)赣法刑上字第67刑事裁定书.二本案发回景德镇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可是景德镇市中级法院在开庭中.公诉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未再提供认何证据的情况下[在2005年9月11日作出的[2005]景刑再初字第01号判决书,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胡中波.廖冬根无罪.]那家法律规定无罪的人.要有证据,没有有罪的证据.就是无罪的事实,这种[慌孽]的判决也能从中级法院做出来,无罪的人,无辜遭到冤狱十一年,要有证据证实无罪,关键的是中级法院凭什么证据认定胡中波,廖冬根有罪。当时本人生活艰难困苦,受到了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清汉的援助,江律师在案卷中发现了确实有(法医鉴定证明)胡中波血型为的(B)型号,廖冬根血型为(0)型,而被害人张梅香衣物上沾有的精斑血型为(AB)型,这个铁的事实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强奸被害人的根本就不肯是胡中波,廖冬根。中级法院难道他们瞎眼了,这个铁的证据看不到,为什么要将无辜的人定性有罪,他们依照什么证据证明本人有罪,本人不得而知,援助律师江清汉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依然帮我上诉状于江西高级法院,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具上诉状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宣告上诉人无罪。这起强奸事实上被害人张梅香根本没有指认胡中波,廖冬根就是作案凶手,证人证言,也没有确认胡中波,廖冬根就是罪犯,根据医学常识,就是把(B)同(O)混在一起,也不可能形成(AB)型,这就是彻头彻尾的冤案,错案的事实。
  七,1991年元月十二号中级人民法院(90)刑一字第49号判决书与1991年3月6日省高级法院的刑事裁定书(1991)赣法刑上字第67号,同(2005)景刑再初字第01号判决书都是与国家的法律尊严背道而驰,违反了国家宪法的宗旨,侵害了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违反了法院的组织法,法院就这样残害我合法权利,非要陷害我的人格侮辱,我当能是坚决不答应。可是上诉后,天下乌鸦一般黑,省高级法院不重事实,不重证据,根本没有依照法律为准绳,不调查,不开庭,经过六个月的诉讼日期,原有省高级法院在(2005)赣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书明确注明胡中波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二项之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可是省高级法院(2005)赣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完全是践踏国家的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不顾,在原公诉机关江西拾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对强奸没有再提供其他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然而维持江西景德镇市中级法院(2005)景刑再审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书,使我的冤屈沉入黑海,唯一的曙光又变成黑暗,掌握国家法律执行机关,践踏国家的法律执行人员,难道本人与你有天大的仇恨,非要陷害我一个孤苦伶仃的人。国家的法律就是对无权无势的人(不公平,不公正),这种社会难道没有正义,公正的地方说理说法吗?。可以说任何人都受不了如此的打击与污陷,本人决心只能进京寻找党,渴望真正的共产党员为我说句公道话,还我清白,还我人格尊严,所以本人写下誓言含冤十一落狱间,贤妻爱子离心田,何处能把冤屈诉,只能进京把党寻,待遇清天好党员,澄清事实见阳天,天下若无伸冤门,冤屈身心振皇门。我的决心是如果我的冤屈无伸冤的门,只能用身躯在天安门广场制造一起惊天的新闻,皇门就是如今的天安门,决心已定,正准备寻机会寻方法寻用品时,当时景德镇市委政法委派人到京将我及时带回,安抚我,寻找当时江西省高级法院院长{康为民}将我的案件及时呈报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7月26日国家最高的法院总算有清白的法官做出{2007}刑监子第68号再审决定书,决定书上明确记载,胡中波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当重新审判,可是下达指令下级法院江西省高级法院进行再审,我冤屈又落到了践踏国家的法律,不顾弱势草民生命,怎么会有公道之处,那能谈得上正义的法院,同样是欺骗我的法院用欺骗的方法,蒙骗上级最高人民法院,用不择手段借用当地政府及政法委,软,硬对我是压.迫使我屈服政府的权威,屈服当地政法委,因当时景德镇市政法委书记(王力农}玩弄权术,用权利对我施压,软硬全部用上,恐吓我,使我无法进京寻我可爱的共产党,迫使我答应他们提出的条件,当时我是坚决不答应他们用二十万元了断我十一年的冤屈,十一年使我失去了人生最宝贵的黄金年华(30岁至40岁),当时我只是要依照国家的法律对我公正的对待,除此之外,没有其它要求,省高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明确胡中波,廖冬根强奸案,应当重新审判,省高级法院在2007年12月6日开庭时.受江西省泰方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俊担任我的援助辨护人出庭前.当庭时.案卷中确实有(法医鉴定证明)胡中波血型为的(B)型号,廖冬根血型为(0)型,而被害人张梅香衣物上沾有的精斑血型为(AB)型,这个铁的事实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强奸被害人的人,根本就不是胡中波,廖冬根。
 ∨,2008年2月份开始,通过中级法院,景德镇市委政法委,昌江区政府及街道等对我多次谈话,迫使我答应他们无理,无法,无情的要求,他们通过各种渠道找我的远房亲戚来做我的思想工作,本人当时生活确实困难,生活是打摩的为生,卓是租房,他们找我远房亲戚做说客,其中有现任中级法院法警支队(杨斌),韭菜园社区主任(吴主任),他们调动的说客,经过半年多的时间,在2008年8月11号上午在新枫园街道信访办,除市委政法委书记王力农未到场,现场有中级法院审监庭庭长江峰,昌江区政法委付书记刘某某,新枫街道付书记朱某某,就这样使本人很不情愿的签下了不合理,不合法,不公正,不平等的心灵之苦。当时桌面上是百元现金票面十叠,省高级法院判决裁定书不知什么结果,就这样草率的签字,当时我在不合理,不合法,不公正的承诺书上留有[第三条,剩余的生活补偿款十万三千元或今后的低保停发,本人将行使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继续进省进京上访告状,讨回本人应有的清白人格尊严和公正的法律尊严,因省高级法院在2007年12月6日上午开庭,可是在2008年10月13日下达(2007)赣刑再审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同样是与上级法院的终审裁定背道而驰,违反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践踏了宪法的尊严,剥夺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执行机关,然可以践踏宪法,打压公民的合法权利,这难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吗?不是,是法院有腐败的权利,在弄虚作假,欺下瞒上的行为。
  十今天诉说上述,诉不尽的冤屈压抑感在心里痛苦难忍,难道我一个无辜的人要背负一辈子人格侮辱吗?同时也看到了中国共产党新的领导集体,将国家体质机制工作,坚持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的实施,所以本人坚定国家的法律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聘请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范晨.许浩俩位律师是为了国家的法律得以公正的实施.而是法律帮助的行动.2016年8月8日至11日去江西拾德镇市中级法院与省高级法院阅卷.他们为什么害怕律师阅卷.如果是公正的判决和裁定,还怕律师阅卷吗?渴望尊敬的共产党员大法官,本着一定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重新调查审理本案的错误裁判,本人在今年4月22号上午向最高人民法院216接待室工作人员接收了我的刑事申诉再审书,今年5月4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接收了我的刑事申诉申请抗诉书,相信中央新的领导集体会本着依法治国的思想.维护国家的宪法权威。
  详细诉说亲笔提写的人 联系13879848717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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