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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警察办糊涂案,公平与正义在哪里(五)

2016-12-14 01:15| 发布者: m2ke22| 查看: 3235| 评论: 0

摘要: 糊涂警察办糊涂案,公平与正义在哪里(五)  冤冤冤冤冤冤冤冤冤冤冤冤,以后我不能直接往网上发了,我只能让我家属替我在网上发了,12月13日上午开庭,法院判我二年,我不服,我当场提出要上诉,法官大人没有当场给 ...
糊涂警察办糊涂案,公平与正义在哪里(五)

  冤冤冤冤冤冤冤冤冤冤冤冤,以后我不能直接往网上发了,我只能让我家属替我在网上发了,12月13日上午开庭,法院判我二年,我不服,我当场提出要上诉,法官大人没有当场给我和律师判决书,为什么不当场给?敢判你就发,我会不停地上诉,因为这个案子有太多的疑问:
  1、扬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事故分析意见书(2016年5月19日受理的,2016年5月28日作出)为何在事故认定书之前不送达,为何不告知当事人,是补的还是修改的有疑问。11月25日庭审时,鉴定人说是他助手做的,他不知道,是错误的,那上面为什么有签名,错误的还能作为事故认定书依据吗?
  2、三个文书地点不一致,尤其是乙醇含量检测相差10KM,再有高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后补充的更正通知书应为无效,谁出具的应该谁更正,重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一)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格;(二)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签名盖章;(三)检验、鉴定报告是否存在其他错误。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鉴定机构重新出具检验、鉴定报告,或者不予采信。]高邮无权更正,应为苏北人民医院,这里面是否存在违法办案情况。泰兴就有交警偷换血样弄虚作假的案例。再有,如此重大事故,法制审核在哪里,中队和大队都有专职法制员,作为一起重大事故,不光审核,中队和大队都要通案,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等信息均应仔细核对,怎么说是笔误,天大的笑话,而且还是当事人发现的。11月25日庭审时周健堂而皇之的讲公安有更正的权力,也不怕旁人笑话,这样水平的人还能办案?
  3、鉴定意见通知书(两份说法不一致,而且程序不合法,应该在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鉴定,为何要过了近两个月后再做)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在鉴定意见中明确该轮胎破裂痕迹上沿可见红色附着物,认为该胎受到坚硬物体(如车体部件)撞击,应该对红色附着物进行鉴定,是不是苏HCN172车车上部件所留。扬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胎破裂的原因系金属坚硬薄片导致,则必须查明是苏HCN172车的金属薄片还是道路上原有的,如果是道路上遗留的金属薄片,则该道路的管理维护机构会承担特殊侵权责任。
  4、如此重大事故,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只谈一次话,立案之后却不停的传唤,有打击报复之嫌。
  5、行车记录仪为何不在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送相关部门恢复,当事人多次提出,没有作说明,也不公开证据,当事人向上级举报之后也没有向当事人作出书面答复,存在补充证据作假嫌疑。办案民警跟我老板说录像看不清,跟我说坏了,到底是什么情况。为何事故认定前不给看,请将提取现场的录像公布。办案民警11月25日出庭时,周健讲没有拍照,也没有摄像,有人证(估计是停车场老板),成炳嘉讲没到现场,我方律师问那怎么提仁录上有他签名,他说记不得了,又说拍照了。两人说法自相矛盾,涉嫌作伪证。12月13日开庭,法院也不让办案警察过来,那个成炳嘉写了两个情况说明交给法院了事,好一句我记忆错误,警察竟然对自己说过的话不承认了,法院可是有庭审记录,前两天拿给我庭审记录与实际不一样,我拒绝签字,今天开庭又改回来了,我们法官大人,你是公平的象征,有庭审录像,为什么记录还要改来改去的呢?我要告这两名警察涉嫌作伪证。
  6、行车记录仪内存卡事故发生后存放在什么地方,按规定应交内勤放在物证室内,出入库都要有记录,请问办案的周警官,是怎么保存的。包括送相关单位恢复,有没有出入库记录,时间是否吻合。
  7、从第一询问到立案后讯问,只有一次是现场制作光盘并让刘江帆签字的(高邮公安局法制大队就回避问题谈话笔录),其余的全部没有,请提供相关录像,尤其是发生事故后第一次询问,是否存在引供诱供现象,包括我公司事故发生当天跟在后面的那个驾驶员谈话。那么重的车子当时只有53码,怎么能嗖的一下,是驾驶员有预感、先知,这种情形是不可能的,只能说办案民警为了办案故意引导。最让人不解的是苏HCN172车在事发当日5时31分06秒时距离事故发生地点6.6KM,公安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时间与北京时间一致无误差,依据豫ND2099(豫NR146)车的GPS的数据记载,5时34分28秒至5时34分38秒该车处于停止状态,说明苏HCN172车用少于3分22秒的时间行驶了6.6km,车速至少应在117.6km,存在严重超速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却只说鉴定为57KM,公诉人说无论对方车辆开多快,撞的时候就是57KM,这么肯定?聂树斌案子当初不也肯定吗?
  8、扬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事故分析意见书(2016年5月19日受理的,2016年5月28日作出)为什么不对路面划痕进行分析,而是在立案后扬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才说明,这明显是为了办案而去做,11月25日鉴定人当场说第一份意见书是错误的,第二份才正确,你错误的发出来做什么,办案可以这么随意吗,别忘了这是死亡案件。
  9、事故认定书6月13日作出,当时我打电话问办案民警,说13日还没通案,办案民警14日让谢的妻子先拿事故认定书,15日才送达刘江帆,而且是拖到中午。16日法院民事诉讼受理了,这明显是办案民警故意操作。如果办案公正,还怕当事人复核吗?
  10、最重要的一点,事故认定之前为什么证据不公开,为什么要遮遮掩掩,事后我家人到高邮公安局反映情况,交警大队法制中队葛队长说不用请示,证据可以公开,可是去交警大队分管事故的王大及葛队长又不敢把证据公开。一直到移诉检察院,证据都没有公开,不知高邮公安局为何如此办案。现在我明白了,压根底就拿不出来,好多东西没补上,所以就不给你看。
 ≠报人:刘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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