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同城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南阳同城网 首页 曝光台 查看内容

河南永城:非法执行、错案不纠、妨碍作证

2016-12-13 15:56| 发布者: ag05yw| 查看: 6274| 评论: 0

摘要: 我叫成正杰,男,汉族,农民,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谢楼村成西组现任组长,身份证号码:41232819670315577Ⅹ。手机号:18337066925。我叫成工作,男,汉族,农民,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
我叫成正杰,男,汉族,农民,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谢楼村成西组现任组长,身份证号码:41232819670315577Ⅹ。手机号:18337066925。

我叫成工作,男,汉族,农民,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谢楼村现任成西组会计,身份证号码:41232819710714573X,手机号:13703423768。

我叫成良解,男,汉族,农民,1952年10月29日,住河南永城侯岭乡谢楼村成西组,系本组推荐的村民代表,身份证号码:41232819521029753X,手机:15824766707。

我叫成坤,男,汉族,农民,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谢楼村成西组,系本组推荐的村民代表,身份证号:412328196407155839, 手机:13703706462。

我叫成良文,男,汉族,农民,1963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谢楼村,成西组,系本组推荐的村民代表,身份证号码:412328196303055737。手机:13462780516。

我们联名举报河南省永城市法院院长江长涛、永城法院执行局局长聂平目无党纪国法、滥用职权、干扰司法、坚持错案不纠,并严重干涉永城市政府对土地纠纷确权, 串通原永城市侯岭乡党委书记付加彦弄虚作假、妨碍作证, 侵犯了我组的合法权益, 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992年,原永城市肉联厂,以扩建牛圈宿舍为名,征用该厂大门东侧我组土地5.186亩,总价为44949.34元,该土地征而未用,双方只签订了一份不合法的征地协议书,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征用为国家所有,而仍属我组集体所有。以上情况已经永城市国土资源局查实(详见国土局卷宗)。另查明该5.186亩土地,1998年已被永城县法院执行庭执行员张汉伦(已经死亡),以原永城县肉联厂,拖欠原永城县商建公司经理朱新贤(又名朱心贤)的工程款为由,划拨给原商建公司经理朱新贤抵顶肉联欠其的工程款,并通知永城市国土局,给朱新贤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严重干涉永城市政府对该土地的确权, 己构成渎职罪。

2005年前后, 朱新贤向法院起诉原永城市肉联厂厂长侯国山建房侵犯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我组才得知, 我组的5.186亩土地, 被永城市法院错误执行划拨给了朱新贤, 并给朱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我组与永城市肉联厂5.186亩土地纠纷一案,从2007年2月,先后经永城市政府领导朱传峰、邢路生、王发志、骆本京批转永城市国土局查处报结果,现已查明,该5.186亩土地被永城市肉联厂以扩建肉联厂为名,实际是原市肉联厂厂长侯国山(已退休)建私房,八间楼及院落,占地近2亩,现已被拆除, 给侯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撤销, 该土地肉联厂征而至今未用,剩余3亩多土地仍由我组管理耕种、植树,双方只签订了一份不合法的征地协议书,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征用为国家所有,而仍属我组集体所有。另查明,该5.186亩土地。1998年已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原执行法官张汉伦(已死亡)下发1998永法民执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按国有土地错误的划拨给朱心贤,并给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实际记载面积7.3亩左右,包括市肉联厂的两排厂房占地约2亩多(抵顶市肉联厂欠朱心贤的工程款),以上查证材料都在永城市国土局存档。此后,我组又反映给原永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集聚区管委会主任崔振华(已调走)和政法委书记张红梅, 领导批复查请清事实, 有错必纠。永城市人民法院根据崔、张二位领导的批示和口头建议,按照 有错必纠的原则和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召开了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永城市法院1998永法民执字第184号民事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下达了2011年6月18日永法民执字—1号民事裁定,(该裁定书只送达给永城市国土局,也应该送给我组和市肉联厂各一份,而不给送达),根据永城市人民法院撤销原错误裁定书的基础上,市国土局决定报市政府批准,撤销给朱心贤错误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在这关键时刻, 永城法院执行局局长聂平以朱心贤提出异议和复议为由,百般刁难市国土局不让办理。
我组发现后,随后到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和政法委反映,人大内司委余洪亮主任和政法委副书记夏福建(已退休)在法院召开了有我组、法院、市土地局、市肉联厂参加的听证会,听证会查明案件事实决定:1、法院的错误执行裁定已撤销,不要再插手此事;2、关于我组与市肉联厂5.186亩土地纠纷由市政府处理确权, 原主管土地的骆本京副市长(已调走)已签署意见,同意市国土局的建议,决定撤销给朱心贤错误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此同时,别有用心的永城市法院执行局局长聂平又会同永城法院院长江长涛,以原商建公司经理朱心贤提出异议和上访为借口。去找副市长兼永城市集聚区管委会主任吴英杰,并通知市国土局副局长吴玉军参加(因吴英杰副市长对该土地纠纷的情况不熟悉),聂平又安排市国土局停办市政府的决定,撤销给朱心贤错误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批文。我组得知后,又去找市国土局副局长吴玉军和永城市执行局局长聂平,聂平又以种种借口,说什么此案须向商丘中院汇报等等,继续插手干涉此案,而引起我组的气愤和强烈反感。
迫于无奈,我们向河南省纪检会和中央纪检会投递举报材料,控告聂平坚持错案不纠、徇私渎职的违法违纪行为。中央和省纪检会领导分别批复给永城市纪检会查处报结果,永城市纪检会查出:我组的5.186亩土地被永城县肉联厂怎样征而不建,至今仍有我村民集体所有,管理耕种植树,未征为国家所有,及原永城县法院又怎样错误划拨给朱心贤,并给朱心贤错误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经过情况。但是没有一查到底,也没有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可会同同级人民法院联合进一步的查处,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土地问题,而以超越我们的权限,不属于我们的管辖为由,不了了之。虽然永城市纪检会对我组举报聂平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一查到底,但查出了以被举报人为首的江长涛又重新召开审委会研究决定,撤销永城市法院2011年6月18日永法民执字-1号民事裁定书,并下达了2013年7月4日永法民执字(编号不清楚)民事裁定书,恢复执行1998年永法民执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的效力。永城市法院下达的2011年6月18日和2013年7月4日两个裁定书应该送达我村民组和永城市肉联厂。但永城市法院以种种借口拒绝送达(原因是怕我组上访,要求退还土地)。根据上述情况,被举报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民诉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严重包庇袒护第三人原永城县商建公司经理朱心贤,已构成渎职罪。

2014年8月27日, 成良解向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了永城市法院院长江长涛,执行局局长聂平,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坚持执行错案不纠, 又无理干涉永城市政府对土地纠纷确权的徇私渎职违法违纪行为, 并要求追究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局批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处报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来商丘中级法院调查情况, 并通知成良解到商丘中院询问。永城市法院院长江长涛又指使原永城市侯岭乡党委书记付加彦(已调走)欺骗成良解, 弄虚作假, 颠倒黑白、欺上瞒下、妨碍作证坑害百姓。付加彦亲自开车拉着成良解和知情人杨清草到商丘中院审判大楼大厅与永城法院院长江长涛见了面, 付加彦和江长涛商量后对解良解说:老成你不要再告了, 农民要求土地补偿款几十万元, 由我来解决, 包在我身上, 法院执行没有错, 他们还让司机跟踪杨清草不让杨清草作证,并安排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郭主任带领成良解按付加彦的安排给省高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人员签了字。称我们的事解决了, 不告了。此事杨清草可以作证。

回家后,付家彦也给我组丈量了土地, 现扩宽永宿公路占用我组近3.3亩土地,应赔偿损失,剩佘近2亩土地闲置,应退耕。可是没想到付加彦言而无信,至今没有赔偿我组分文。严重侵犯了我组的合法权益, 给我组村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请求上级领导为民作主, 查明事实真相:

1、依法追究江长涛、聂平、付加彦等违法违纪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撤销永城市法院2013年7月4日民事裁定书,恢复永城市法院2011年6月18日永法民执字—1号民事裁定书效力。并撤销朱新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现拓宽公路占用我组的近3.3亩土地,按现行价补偿给我组农民,剩余的近二亩土地退耕, 并赔偿损失。

温馨提示:
1、在网站里发表的文章信息都来自网络,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2、网站的所有内容都不保证其准确性,有效性,时间性。阅读本站内容因误导等因素而造成的损失本站不承担连带责任。
3、当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披露信息时,网站均得免责。
4、若因线路及非本站所能控制范围的故障导致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网站不负任何责任。
5、通过任何手段和方法针对网站进行破坏,我们有权对其行为作出处理。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投稿/广告/合作邮箱511006333@qq.com|网站地图|南阳同城网 ( 黔ICP备16004385号-3 )

GMT+8, 2024-10-15 09:22 , Processed in 0.030374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