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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信

2016-12-12 02:39| 发布者: bfz22q| 查看: 2927| 评论: 0

摘要: 我是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农机站原站长黄栋元,已退休。2013年下半年开始,福建省检察系统在全识围内,采取运动式办案的方法,针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专项检察调查,至2014年7、8月,全省近二百人被起诉、获刑,而 ...
我是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农机站原站长黄栋元,已退休。2013年下半年开始,福建省检察系统在全识围内,采取运动式办案的方法,针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专项检察调查,至2014年7、8月,全省近二百人被起诉、获刑,而龙岩市专案组工作尤为出色,全市农机系统被起诉二十余人,龙岩市各县区农机站长基本被有罪起诉。武平县农机站本来为全市专案组工作试点,是最早集中力量查办的单位,而本人也是重点被查对象,至2014年8月全省专案组工作告一段落,经一年多的调查,我都没有被查出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和工作上的失职失责,也许对专案组来说,很不甘心,各县站长有罪,我的部下有罪,按他们有罪推定思维,我也一定有罪。不知是否是出于某些人总结成绩、仕途升迁等不可告人的目的,于2014年9月18日开始,龙岩市和武平县两级检察院重新集中全市力量,杀回武平,在缺乏事实、证据的情形下,对我强行立案、刑拘、逮捕、不准龋、异地羁押,期间,穷尽欺骗、诱骗、指供、谩骂、威胁、恐吓、不准辩解、不听辩解等非法方式,逼取不实口供,同时采用同一方式,逼取有关证人按办案人员意图,形成不实证言。在法庭审理时,因其指控经不起质证辩论,自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法院要求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最后仍然拿不出事实证据,再次要求变更起诉,变更起诉后,仍然是一份无事实证据的无端指控。而武平县法院在审理此案中,也是与公诉机关沆瀣一气,相互包容,相互背书,合演双簧,对本人和律师的辩解辩护概不采信,不是以审判为中心,千方百计为起诉意见作解释,找理由,不厘清事实证据,不顾刑法规定,在不能再拖的情况下,按实报实销关了多久判多久的方式,于2016年5月22日判我玩忽职守罪一年九个月。
 案在武平民众中已引起高度关注和普遍质疑。2016年6月初,我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岩中院已在8月16日开庭审理,时隔半年,历经二次延期审理,至今未作出裁决。谨此呈诉上级有关机关、领导,祈求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还我清白。诉求如下:
  一、请求对所谓受贿问题明确改判无罪。
  一审判决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数额未达数额较大及其较重情节,故公诉机关该指控不成立的判词我不能接受。所谓的受贿罪根本不是事实,武平法院在今年9月30日对所谓的行贿人宣判时,也已明确判决行贿人对我的行贿时间、地点、数额不能相互印证,不予采信。二审法院应明确改判无罪。
 〓、检察机关采惹法方式逼取的口供、证言应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庭审理时已当庭播放部分非法审讯时的录音录像,同时我的辩护律师也将县检察院领导找我近亲属威胁恐吓性谈话录音等材料提交一、二审法庭,旁听的群众听后无不感到惊悚、恐怖,甚至认为与国民党的军统无异。根据我委托律师辩护意见认为:侦查行为严重违法,主要情形有:①讯问是否制作文字笔录,是否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随性而为;②选择性执法,随意性司法;③侵犯被告人辩护权和申请回避权;④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严重不符;⑤审讯方式严重违法,采惹法方式逼融供;⑥案件材料随意隐匿,任意取舍等。对那些赤裸裸的非法取证方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排除,不能采信。
  三、一审法院领导插手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追究。
  一审武平县法院李东副院长,不是合议庭成员,他们为了迎合和屈服于公诉机关,自动放弃法庭的独立审判权,公然违背上级规定,到羁押我的看守所找我谈话,意图动员我适当认罪,他们会给予从轻判决,这是明显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是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背道而驰的。从另一个方面也足以说明指控是不成立的,法院判我有罪是缺乏证据、缺乏信心、违背良心的。对此,上级机关应该依法依规追究处理。
  四、玩忽职守罪的指控是缺乏事实证据,错误适用政策、法律的。一审判决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没有厘清事实,枉法裁判。
  1、农机补贴政策及其业务办理流程;上级有明确规定,法检机关不能错误解读、错误适用。具体业务上级没有要求我亲自办理或审核审批,凡下属向我汇报的事项,我均按照规定作出了处理意见,不存在失职失责情形。遑论补贴工作与全省各地一样操作,上级从来没有指出执行补贴政策有差错,即使具体业务有错误,也应按农机补贴政策中谁办理,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查处,职责有分工,责任要分明。不应对我作为主要领导,责任加重化、入罪化。
  2、农机补贴政策不断修改,一些原来错误的、不合时宜的规定,后来上级均作出删除或修订,四单业务的指控均存在政策修改情形,政策修改了,工作没有做错,不能按原来的错误规定追责。应按从旧兼从轻(新)办法处理。
  3、应执行公正平等原则,四单指控本来缺乏事实和政策依据,所以检察院对参与具体业务的分管领导都感到没有理由起诉他,而为了对我实行定点打击,强行追究我没有参与具体业务的主要领导,这显失公平正义。
  4、旧官不理新账,我卸任站长后发生的业务工作,不论功过是非,不能施加于我。
  5、应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公诉机关将时间不同、行为人不同、对象不同、标的不同;互不关联的四件事件揉在一起,累计得出所谓的损失;这种简单相加,没有法律依据,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总之,从事实上、法律上、政策上、责任上、常理上来看,本案玩忽职守的指控是无法成立的,有罪判决是难以接受的。因本案还在二审中,恳求有关机关,上级领导给予关心重视,祈求依法公正裁决,还我清白。
 ∝诉人:黄栋元
  201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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