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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新浦法院6年办个半吊案子,能裁定终结?(转载)

2016-12-11 18:04| 发布者: szj| 查看: 5885| 评论: 0

摘要:   广大法律界人士及网友们:  我们是连云港八佰城市走廊单身公寓的23户业主,因为住宅不通民用水电的问题,胜了官司,新浦法院(现海州法院)执行局高兵、苏士军用了6年时间解决了水的问题,而电的问题,在我们 ...

  广大法律界人士及网友们:
  我们是连云港八佰城市走廊单身公寓的23户业主,因为住宅不通民用水电的问题,胜了官司,新浦法院(现海州法院)执行局高兵、苏士军用了6年时间解决了水的问题,而电的问题,在我们起诉阶段就瞒天过海,做成半吊子电,现在说这是一种行为,不好整改,下个裁定说终结了。安装民用电问题,确实是一种行为,请问法官大人,你们欺骗我们业主,弄半吊子电的时候,是不是一种行为呢?
  自己把案子做成夹生饭,然后判令被告整改,改到一半,说不好改了,于是下个裁定说终结执行了。这样的事谁能做得出来?海州法院执行局高兵、苏士军就擅长于此。我们当然不服,要坚决告到底,两会的时候、十九大的时候,我们要进京上访,一定要讨回公道。
  一.海州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
  我们申请执行人向新浦区法院申请执行已近五年时间,执行法官苏士军及海州区法院执行局领导一直对执行推诿搪塞,消极拖延,以要向领导或向市中院请示为幌子,对我们申请人执行信息不公开,从来没有向我们出示执行民用电所谓规划部门书面形式明确答复给我们看,也没有说明和出示对于供电方式的变更,规划部门明确表示不更改原规划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海州区法院执行局明知执行内容是要求八佰公司承担和实施一种行为,在申请执行人不断请求和催促下,还一直纵容和默认八佰公司自行挂电表强行卖电给我们申请执行人,并和物业费相捆绑,是严重的司法执行不作为、乱作为。
 〓.海州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1.该裁决书表述,供电部门已将八佰城市走廊公寓改造成民用电。既然已改成民用电,那你为啥又判令开发商整改?所谓民用电是有谷峰谷低电表计量的收费的用电方式,现在不要说一户一表自行缴费变更手续执行了,就是最基本民用电待遇都没有享受,因此不能认定八佰城市走廊公寓已改造成民用电,所以该认定事实错误。
  我们2011年起诉开发商时,开发商给我们通的是临时水电,海州法院高兵忽悠我们说起诉的目的也就是解决问题,他们负责帮我们协调,彻底解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问题,结果是与八佰公司相互勾结、瞒天过海,为我们装一块总表,开发商再自行弄分表,强行向业主卖电。高兵的乱作为,直接导致我们的民用电问题成了夹生饭 ,然后再做个判决,叫开发商整改,这叫什么道理?分明就应该判令新浦法院高兵等人限期把问题解决!当然,法官执法不透明,开发商强行卖电给我们,按5毛多一度收费,我们至今也不清楚法院究竟给我们捣腾的是什么性质的电。现在说问题不好解决了,当时是怎么捣腾的?为什么不按一户一表办理?
  2.该裁定书认定规划部门明确表示不更改原规划的表述与事实不符。这纯属执行法官自说自话,这个原规划到底是什么呢,没有认定清楚。因为八佰公司房地产开发是经市土地局、市规划局由原商业用地变更为商住两用地,原规划是经过更改的,我们公寓房屋是产权为七十年的民用住宅(有产权证证明),因此保障居民最基本的生活条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民用住宅民用水电应是必备的,以需要重新勘定变压器位置,不能作为不执行的借口,何况重新勘定安装变压器这种需要金钱投入的行为,为何就不能强制八佰公司执行呢,这是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海州法院现在说电的问题不好解决,那当初瞒天过海的时候为什么不一步到位呢?如果没有利益输送的话,为什么瞒着原告去做不见阳光的事情呢?
  根据连云港市规划局规划建设项目公示牌(调整)2010年9月11日—2010年9月20日公示的内容,八佰城市走廊的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及民用住宅。(市规划局官网),规划无需再变更,开发商按规定建设两套供电设施,商铺和住宅分别供电即可,新浦法院法院执行局以规划不好变更为借口中止执行,根本站不住脚。关于用地规划的问题,一审判决书里说的已很明确,苏士军硬要把清水说成浑的,居何用心?你们法官一开始把电的问题弄成半吊子,现在说不好变更,案子就能终结?
  我们已掌握,连云港市规划局于2015年11月8日,以书面形式复函海州区法院,明确说明我们用电变更的职能不在规划部门,关于该用电变更入户事项,请向有职能审批部门反映。作为人民法院,把我们的案子办了6年,弄不明白哪个是审批部门?规划部门已明确说明不归他们管,新浦法院苏士军法官硬说是规划局不同意,证据何在?(连规函2015314号附后)。你们把临时用电改成半吊子电的时候,是找哪家审批的?
  3、海州法院适用法律条文错误,推卸自己应尽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们的案子不是债务纠纷,怎么跟这个条款沾上边?退一步讲,假比我们的案子就按债务纠纷论处,开发商人还健在、钱也不少、房产一遍,苏士军也假查封了八佰房地产公司的数百平方的房产(居然没贴一张封条),没有东西可供执行?案子能终结?而本执行裁定书作出终结裁定的法律依据是这第五百一十九条,海州区法院自己做的判决书、市中院做出调解书,民用电问题自己做成夹生饭,6年执行不下去,却以一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法律条文而作出终结裁定书,真是贻笑天下!
  综上所述,我们申请人申请海州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八佰公司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相关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而海州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对于应强制执行的行为而采取不能协调处理的借口来代替,法律公信力何在?
  请广大法律界人士发表意见,我们的案子能这样就终结了吗?

 ∝告人:杨莹、张丽、张勤、邹新军、胡琳、黄玉霞、苗春红等23户业主
  201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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