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人: 滕记,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八家路61组6-2-8号。联系电话:15841979404 』检举人:辽阳市交通局 辽阳市交通公安分局 〃定代表人:李思壮 职务:局长 〃定代表人:王清章 职务:局长 事实与理由 2013年检举人利用2只主船,4只副船在辽宁省辽阳市葠窝水库内用船只采沙,于2013年10月被辽阳市交通局海事局扣留主船1只,副船2只(尚有暂扣证为凭),并交付了五万七千五百元的保证金将船返回,因此停止采沙,均停在岸上。2014年4月不知什么原因,对其未出任何手续又重复处罚,向我们索要6万元的保证金,检举人未交,被检举人在鞍辽调勾机把1只主船推入河中砸沉,另一只主船砸翻,4只副船被扣拉走,申请人曾多次找到 交通局领导和交通公安分局负责人,他们相互推诿,并不承认扣船事实,不承担责任,无奈检举人才于2015年8月向中纪委控告,被市交通局的信访主任白勤拦回,称回辽阳一定给其解决,当时,辽阳市交通局领导付杰同意把我的四只副船返还,并赔偿主船的经济损失(尚有录音,录像资料为证)而至今尚未解决,万没想到,于9月27日收到了辽阳市交通局143号文件,在文件中作出了三点处理意见,此三点意见全面否认市交通局的责任,更令人不解的是同样是用船采沙,邓洪成等三十多户,每户被依法扣留的保证金3万余元于2015年先后都返还给本人,为什么检举人的船就不返,尤其让人费解的是,检举人在被检举人所罚没收的船,被交通局正式拍卖,检举人用57500元买回的一只主船2只副船也被交通局在次扣留并砸坏。 综上所述,检举人对市交通局和交通公安分局的处理意见不能认同,检举人强烈要求被检举人应依法赔偿检举人因野蛮执法而造成的损失伍拾余万元,请广大网民给予转发,还我百姓一个公道。 检举人:滕记 2016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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