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日,株洲市民银建文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状告湖南省人民政府乱作为(即在湘政法函〔2015〕649号文件中,定性湖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为内部工作文件)。3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1行初16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对银建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3月10日,我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上诉状;12月7日,我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立案大厅了解该案进展状况时,我从自动查询机查询到的信息是,该案至今无案号,二审立案日期:2016-04-25,法定审限:91,审理天数: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今特此咨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2016-04-25日立案的案件为何至今无案号?2、法定91天审结的案件已审理225天,为何至今无裁判结果? 附件:案件查询显示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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