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会只需把钱交 一拉人头就回报 拉人越多层级越高······ 当善良的人们成为猎物 传销组织就制造出无数陷阱和套路 其实 他们嘴里的创新,就是骗钱 他们嘴里的共享,也是骗钱 他们嘴里的一切噱头 都是为了骗钱 2012年,被告人刘某龙、李某军经曾某英、刘某发的介绍,加入名为1040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组织打着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连锁经营等旗号,谎称当地政府暗中支持,采取拉人头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既无经营执照,也无经营商品和固定经营场所,传销组织者以亲朋好友为主要对象,将他人骗往安徽合肥等地,对受骗群众反复洗脑,按照五级三晋制模式进行传销活动。 参与者以缴纳费用购买投资份额的方式获得入门资格,其中购买首份份额需缴纳3800元,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每人最多能申购21份即缴纳69800元,并根据参与者购买的份额和其发展的下线人数,采取五级三晋制的人员管理和资金分成模式。 被告人刘某龙、李某军自加入以后,积极以亲友为主要发展对象,刘某龙先后发展了李某军等110余人为其直接或间接下线,李某军先后发展了应某等60余人为其直接或间接下线,层级均已达6级以上。 2021年3月2日,于都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刘某龙、李某军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于都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于都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龙、李某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的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酬、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于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最初也是受他人引诱参与传销,且退缴相关违法所得,决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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