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徐某在网上通过微信组建团队,自己任团总队长,被告人高某彦、任某玲等人为团队长,以五行币、金砖项目、国网项目等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需要缴纳蓄的手续费用,便可获得高额的回报为由,骗取受害群众在微信群中报单并缴纳费用,共计人民币162715.50元。高某彦作为徐某团队长之一,在其负责的微信群内进行项目推广、报单、统计工作,共计骗取受害群众人民币83971.39元。任某玲作为徐某团队长之一、刘某久团队长之一,在其负责的微信群内进行项目推广、报单、统计工作,共计骗取受害群众人民币42210.20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久(另案处理)在网上通过微信组建团队,自己任团总队长,被告人刘某君、刘某、任某玲、李某玲等人为团队长,以国家发放粮食补贴、疫情补助项目、生活补助项目等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需要缴纳2元、10元、32元不等的手续费用,便可获取高额回报为由,骗取受害群众在微信群中报单并缴纳费用。刘某君作为刘长久团队长之一,在其负责的微信群中进行项目推广,共计骗取受害群众人民币15983.41元。 刘某作为刘某久团队长之一,在其负责的微信群内进行项目推广、报单,共计骗取受害群众人民币10198.25元。李某玲作为刘某久团队统计,在其负责的微信群中进行项目报单、统计工作,共计报单人民币21185元。 相关人员于2020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高某彦、任某玲、李某玲、刘某君、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群宣传虚假的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虚构只需缴纳少量资金即可获绒额报酬的事实,利用网络骗然害人的财物。其中,被告人徐某、高某彦、任某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玲、刘某君、刘某诈骗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徐某、高某彦提出其不知道项目虚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诈骗故意,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长期组织、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期间没有成功兑现任何项目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虚假,但仍宣传、诱导会员报单缴费,以此骗取会员钱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对被告人徐某、高某彦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六被告人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可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玲、李某玲、刘某君、刘某积极退还赃款,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对四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玲、李某玲、刘某君、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对四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高某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任某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李某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刘某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二、依法收缴被告人任某玲非法所得人民币2240元、被告人李某玲非法所得人民币3050元、被告人刘某君非法所得人民币2240元、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070元。 三、依法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未移送本院),上缴国库。 文章来源:利箭在行动,特此鸣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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